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柯育超 特约记者 陈世清 通讯员 林馨 钟玲)2019年3月10日18时许,当事人陈某洪(男,36岁)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空车)沿海口市秀英区椰海大道自西向东方向行驶到某停车场出入口处右转弯时,与在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同向直行的张某文(男,52岁)发生碰撞。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碾压张某文头部,造成张某文当场死亡。
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海口交警认为此事故发生原因是由于陈某洪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行经某停车场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电动自行车先行。因此,海口交警支队认定陈某洪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文不承担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因此,请各位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转弯时要注意观察周围道路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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