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高度不超24米水产养殖不超30亩

2020-07-22 18:01 椰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李兴民)为规范海南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制定了《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琼自然资规〔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7月22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就有关情况找到省资规厅的专家进行解读。

记者:和以往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相比,《通知》有了那些改进的地方?

专家:一是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范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是明确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结合大型畜禽养殖企业实际情况,参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通知》明确了“多层建筑”为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建筑层数控制在六层以下。鼓励企业节约用地,对采取多层建筑从事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 ,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可适当提高,其中畜禽养殖最多不超过45亩、水产养殖最多不超过30亩。

三是增加了“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考虑海南实际情况,并参考其他省份做法,《通知》在附属(配套)设施中增加了“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主要考虑防疫、环保和生物安全等原因需要相对隔离的种养殖区域,满足员工临时宿舍、员工食堂、临时办公、公共卫生间等用地需求。“看护房”按规定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四是允许占用Ⅲ、Ⅳ级林地发展设施农业。考虑到海南实际情况,在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中会经常涉及林地,《通知》简化了林地使用手续,明确允许占用Ⅲ、Ⅳ级林地,不需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不需落实林地占补平衡。但涉及砍伐林木的,需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五是明确允许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对于作物种植中一些设施建设破坏耕地耕作层、又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畜禽养殖设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要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

六是简化用地取得方式。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后,即可动工建设。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每月底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记者:在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面,《通知》做了哪些规定?

专家:一是要求规划引导,合理布局。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按照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在保护耕地、林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严禁在生态红线和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场。

二是强调设施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工矿废弃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做好补划方案,同意后方可动工。

三是强调要通过耕作层剥离利用、架空、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四是要求经营者在使用设施农用地前要签订土地复垦协议。强调对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用地的,要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恢复原用途。对未兑现土地复垦承诺的经营者,按规定纳入个人诚信体系进行监管。

五是强化监管,确保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传部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记者: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服务方面,《通知》有哪些要求?

专家: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指导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和建设监管。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指导乡镇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工作。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年度变更。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标准指导,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审查和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地块的耕地质量等级认定。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作层进行认定,负责土地复垦验收。

记者:《通知》执行中,如何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

专家:主要是明确各级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职责,压实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不定期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检查、巡查,对擅自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及时制止,责令设施经营者限期纠正,并及时上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和执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将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影像、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组织开展核实监督,掌握动态趋势,进行实地检查。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自然资源部将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乡镇每月底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将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在监测监管系统中上图入库。

记者:当前的主要工作有哪些?

专家:一是抓好《通知》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特别是要注意利用多种方式,采取简明易懂的形式,让基层同志和普通百姓清楚、明白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二是按照《通知》要求,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目前,全省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率不足20%,尚未备案的须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备案手续。三是各市县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地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总的来说,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基本指导原则,一是充分保障好,在设施用地范围上尽可能将已存在的各种类型涵盖进来,在设施用地规模上尽可能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在设施用地使用上尽可能简化程序、方便使用;二是切实保护好,提出要规划引导、合理布局,严禁在生态红线和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和水产养殖场,明确了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管理的用地类型,提出了严格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具体措施。

【责任编辑:黎晓帆】

【内容审核:关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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