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王辉 摄影报道)在国庆前夕,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市容秩序行政执法大队前往滨海大道沿线餐饮企业开展燃气安全使用情况巡查,检查中发现一家餐饮企业燃气报警器五年内均未年检,该行为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还应定期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市容秩序行政执法大队现场对该餐饮管理企业下达了限改通知书、案件初查通知书。目前,市容秩序大队已立案,拟对其实施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新《安全生产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强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了对企业的惩处力度。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近日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市容秩序行政执法大队持续加强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开展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责任编辑:吴安宜】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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