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十一条措施支持共享农庄发展

2021-10-14 18:54 椰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史若木)10月1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共享农庄发展的十一条措施》(以下简称《十一条举措》),《十一条举措》的出台,是为解决共享农庄发展中存在的“堵点、难题”,促进共享农庄健康有序发展,把共享农庄作为乡村振兴有力抓手。

“一网通办”共享农庄项目

将开办共享农庄项目纳入“一件事一次办、一业一证”改革,建立“跑一次”或“零跑腿”审批制度,探索网上审批“一网通办”。符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共享农庄建设项目,且已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农转用审批时限1个月。共享农庄项目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推进乡村建设审批“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对共享农庄项目依法供地后,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共享农庄配套的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施行简易审批。

支持市县在村庄(农场居、生产队)规划编制中,在不突破规划指标规模的前提下,安排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可用于保障共享农庄等乡村产业项目建设。鼓励村集体及符合条件的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用于共享农庄建设。积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通过整治腾退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共享农庄等乡村产业项目。

探索建立混合用地制度,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共享农庄项目中涉及的加工、仓储、研发、办公、商业等用途混合利用,并按照主导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实施差别化“点状供地”,其中主导用途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可按规定采取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支持闲置农房与共享农庄合作

与村集体、垦区农场、生产队合作的共享农庄,在村庄(农场居、生产队)开发边界内的项目享受美丽乡村建设的相关政策,其道路、厕所、污水处理、垃圾储运、供电、供气、通讯、电子监控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纳入乡村建设范畴予以支持;在村庄(农场居、生产队)开发边界外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适度安排建设用地指标,满足单体项目用地需求。

支持村集体或农户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闲置农房和符合条件的乡村校舍、垦区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或农房等与共享农庄投资者合作建设民宿、旅游经营性设施等,支持三亚市先行试点,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合作协议颁发建筑物使用权(租赁)鉴证书。共享农庄的民宿可根据消费者需求进行个性化订制,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租赁期限可至20年。

发展共享农庄应严守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湿地,不得以共享农庄为名建设私人会所、别墅大院、商品住宅等房地产项目。对存在违规建设问题的共享农庄,责令整改、分类处置,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共享农庄创建资格。完善共享农庄网络平台,提供集预订、组团、缴费、服务监控、投诉管理等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

【责任编辑:肖 好】

【内容审核:曾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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