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强奸妻子获刑8个月”引发热议!强奸罪主体不排除丈夫?

2021-11-23 18:47 都市快报

11月17日,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强奸案引发社会关注,引起关注的点在于:这是一起婚内强奸。

该话题也一度上了微博热搜,截至发稿,阅读2.4亿,讨论1.6亿。

有人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强奸”一说,但实际上,这并不是第一起关于婚内强奸的判例。

据磁县人民法院公布的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为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月3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趁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王某竭力反抗且处于月经期,赵某强奸未遂。

主审法官张培娥说,这是第一次审理丈夫强奸妻子的案件,她详细地审阅了卷宗,认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因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且王某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婚姻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此情况下,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但该案不同于普通的强奸案,考虑到赵某与王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孩子年龄尚小,如何把对孩子的伤害降低到最小也是审理该案时需要考虑的。

法官张培娥通过询问被害人王某,得知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人赵某长期酒后的家暴行为,两人婚姻已无持续可能,但王某表示,为两个子女着想,其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并提交了谅解书。随后,二人经调解离婚。

综上,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通过庭审,被告人赵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是犯罪,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由于被告人赵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成,属未遂,比照既遂依法可减轻处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从上述案件也可以看出,丈夫是否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这一答案是肯定的!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黄洪连说:关于婚内强奸,一直是理论和实务届争议较多的话题,有部分人主张丈夫在婚内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也有部分人认为强奸罪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与是否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关。

但事实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很多起婚内强奸被认定构成强奸罪的判决案例。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结婚证书不是丈夫强奸妻子的许可证。

从刑法关于强奸罪的法条规定来看,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并未排除丈夫,也就是说,刑法没有将强奸妻子的行为明文排除在强奸罪之外。

从司法实践尤其是参考案例来看,关于婚内强奸,司法机关主要掌握的标准是丈夫是否在婚姻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时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例如双方正处于离婚诉讼期间,或者处于长期分居状态。

如果属于上述期间,丈夫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交的,则构成强奸罪。

一般来说,排除上述情形后,在婚姻关系合法存续的期间,丈夫即便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性交的,也不构成强奸犯罪,但如果造成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虽然未造成轻伤,但持续有类似强迫情节的,涉嫌虐待罪。

另外还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像普通强奸罪一样,婚内强奸也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如确属上述情形的,妇女应当及时报警取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原标题:“男子婚内强奸妻子获刑8个月”引发热议!强奸罪主体不排除丈夫?橙柿互动连线律师解读)

【责任编辑:林思冰】

【内容审核:孟秀莹】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