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余起违法犯罪事实,临高47人涉黑案一审宣判,“地下行长”获刑24年

2021-12-31 14:55 椰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张庆龙)12月31日,临高县人民法院对王小俊等47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小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邓有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由公安机关追缴该组织通过敲诈勒索获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下同)81万元、追缴骗取贷款罪违法所得300万元、非法经营放贷资金227.02万元及违法所得9.3万元、开设赌场违法所得121万元、在实施催收非法债务和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中投入放贷资金293.8万元上缴国库或退还被害人;涉案抵押车辆在执行过程中等值追缴借贷资金、各被告人实际控制的涉案公司、企业剩余财产及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封、扣押、冻结在案其他财产及物品,依法处置。

临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小俊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临高地区以同村、同学势力为基础,通过笼络乡邻、招募“马仔”,在临城镇逐步坐大成势,形成了以王小俊为首,以邓有铭、董光延、代良培为骨干成员,以董光福、邓友昌、董光旭、邓友江、谢亮、李仕进、代一友、杨桐麟、林潇、曾祥招、庞光其、王小良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苏俊锦、林志华、林芹年、林开军、黄克庄、董光照、龙兴华、陈德成、肖奇、代良精、陈江、邓友国、谢不雷、张永芳、林锐、刘传海、周志云、王青石、王积坚、董光安、王小忠等人为一般成员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形成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稳定,内部层级分明,人数众多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临高地区长期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具体犯罪涉及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等10个罪名60余起违法犯罪事实。该组织自2009年左右长期从事非法放贷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特别是将非法高利放贷渗透到校园,有组织地以在校学生为主要对象,以“行规”“砍头息”为名诱使20多名被害学生签订虚高债务,再以非法拘禁、随意殴打、喷油漆、放鞭炮、泼农药、打砸财物等软硬暴力手段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追债,致使多名未成年在校学生被迫转学、辍学,学生家庭为偿还债务被迫变卖房产、举家搬离、家庭破裂,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严重影响当地群众家庭生活、人身安全、工作就业;该组织还充当“地下执法队”,王小俊充当“地下行长”,插手民间纠纷,违法发放贷款,在临城地区造成严重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损害当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发展壮大,有组织地拉拢、腐蚀金融部门工作人员攫取更大经济利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多次持械聚众斗殴、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敲诈勒索他人、开设赌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等等。该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在临高地区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临高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王小俊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所犯各罪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深,依法应予严惩。

该案的依法宣判,严厉打击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嚣张气焰,净化社会风气,维护当地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了临高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加快推进海南自贸港和美好新临高建设营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平安有序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林思冰】

【内容审核:孟秀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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