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王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海口市秀英区政府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
海口市长天路南延长线工程项目。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
项目位于秀英区长流镇、海秀镇、石山镇,用地总面积为741.57亩,其中国有土地611.76亩,集体土地129.81亩。本次拟征收秀英区海秀镇永庄经济社0.79亩集体土地、石山镇国群经济社11.74亩集体土地、石山镇石山墟社区居委会7.66亩集体土地、石山镇施茶居委会109.62亩集体土地,拟征收129.81亩集体土地中集体农用地124.84亩,未利地0.79亩,集体建设用地4.18亩。属秀英区海秀镇永庄经济社、石山镇国群经济社、石山镇石山墟社区居委会、石山镇施茶居委会集体所有。(详见项目权属确认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1.按照省政府琼府〔2020〕45号文及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土资征字〔2014〕1141号文相关标准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3.安置途径: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补偿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海府办规〔2021〕11号)有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市政府依法批准方案为准。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林明川
联系电话:68604467
【责任编辑:肖 好】
【内容审核:孟秀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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