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柯育超)海口一夫妻离婚后,男方一直未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为此女儿将其生父告上法庭。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并作出判决。
据了解,王丽(化名)与吴明(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吴婷(化名)系王丽与吴明生女。王丽与吴明于2020年8月31日在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吴婷抚养权归女方王丽,随同女方生活,男方吴明按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到女儿年满18周岁,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2033年10月1日;双方约定的抚养费仅是指一般的生活费和教育需要费用,如若今后物价上涨或女方生活压力加大,双方可重新协商调整抚养金额;女儿今后眼睛治疗所有费用双方各自支付一半;女儿18岁后上学或其他特殊支出今后协商;男方吴明在不影响女儿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每周一次探望女儿,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协议中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作为生父的吴明自离婚后并未按上述《离婚协议书》支付女儿吴婷抚养费、医疗费。为此女儿吴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吴明按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原告吴婷抚养费,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以每月1000元,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2033年10月1日,并按时每月一号汇到原告母亲王丽银行账户,以银行流水账为准。2.依法判令被告补齐从2020年10月1日到2021年7月1日欠下的抚养费10000元。3.判令被告按协议约定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4.判令被告按协议约定补齐欠原告医疗费1225元。
诉讼中,被告吴明在庭审时当庭通过微信支付了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共计10000元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据此,该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吴明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婷每月支付抚养费(指生活费和教育费)1000元,从2021年8月起至2033年10月止(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被告吴明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婷支付医疗费1225元;对从2021年9月起至原告吴婷年满18周岁前的医疗费用,由被告吴明负担一半。
【责任编辑:肖 好】
【内容审核:孙令卫】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