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通报10起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案例

2022-10-12 11:59 金融时报

外汇局通报10起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10月11日通报了10起违规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本次公布的10起企业及个人违规案例均为逃汇案,且均为违规办理跨境资金流出业务案例。其中,8起企业违规案例涉及虚构贸易背景、付汇无实际进口等典型违规行为,个案最高罚款金额960.2万元人民币;2起个人违规案例分别为分拆逃汇和违规刷卡逃汇,个人最高罚款172.78万元人民币。

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推动外汇管理领域持续深化改革,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外汇局在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的同时,始终保持对虚假、欺骗性交易的高压打击态势,持续加大对虚假贸易收付和投融资检查力度,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实际上,近年来,外汇局持续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常态化开展违规案例通报工作。上述负责人表示,在2022年9月末已公开通报一批银行未尽职展业审核案例的基础上,再次通报10起企业和个人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案例,旨在引导企业和个人通过依法合规渠道办理外汇业务,提升市场主体的合规用汇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市场环境。

谈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时,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是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加强非现场监测分析,紧盯重点渠道和重要主体,有针对性加强检查力度,从严从快开展查处。二是加强对企业、个人外汇违规案件的延伸检查,严肃惩处为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提供跨境结算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等主体,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履行展业职责,严把审核关。三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向企业和个人传递外汇便利化政策,帮助企业、个人纾解用汇困难,保障外汇市场有序稳健运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温州市科城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3月,温州市科城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提交虚假提单,对外付汇90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292.1万元人民币。

案例2:深圳市神舟百瑞达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深圳市神舟百瑞达投资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向境外转移资金1772.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597.88万元人民币。

案例3:江苏日晨特种装备技术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8年1月,江苏日晨特种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256万美元,进口货物未实际到货。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83.72万元人民币。

案例4: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6月,江西和梦投资有限公司勾结关联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709.2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246万元人民币。

案例5:徐州鸿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徐州鸿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273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960.2万元人民币。

案例6: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4月,邵阳市信成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158.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53.64万元人民币。

案例7: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3月至8月,海安恒麟供应链有限公司构造进口贸易,对外付汇合计666.8万美元和140.68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241.7万元人民币。

案例8:江苏顺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逃汇案

2020年7月至8月,江苏顺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300.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款104.63万元人民币。

案例9:黑龙江籍李某逃汇案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黑龙江籍李某在境外违规刷卡交易188笔,金额合计122.2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款32.56万元人民币。

案例10:辽宁籍李某逃汇案

2020年3月至6月,辽宁籍李某利用102名个人名义分拆购汇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675.36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款172.78万元人民币。

(原标题:外汇局通报10起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案例)

【责任编辑:王井爱】

【内容审核:曾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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