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海南规范省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明确预算单位应在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金融机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海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监察厅、海南省审计厅11月11日联合发布的《海南省省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及事业法人单位以及与其存在代管或者挂靠关系且与财政具有领拨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账户)的管理。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年检制度。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需通过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并报送相应纸质材料。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具体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预算单位应在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前述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海南省境内合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不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坚持“规范、高效、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明细账,分账核算。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同一性质资金存放于两家(含以上)银行。预算单位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凡符合政策规定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报经主管预算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开立银行账户。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因特殊原因确需开立银行账户的,需先报主管部门审核,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开户。
(原标题:海南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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