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11-30 18:49 海拔新闻

《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11月30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二十条,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聚焦“谁来考、考核谁、考什么、怎么考、结果怎么用、责任如何追究”等关键问题,率先在全国通过立法对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作出规范,构建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下全新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

《规定》重点突出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考核评价的主体和对象。规定考核评价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机制,负责具体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同时,规定考核评价的对象为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是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和程序。根据中央有关政策文件、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对生态环境保护各领域工作提出的考核要求,构建了一套涵盖生态环境质量、资源利用效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环境治理能力、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全新的目标指标体系。在充分考虑到各市县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环境禀赋等差别,实行差别化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程序公开透明,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是明确考核评价结果的确定和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以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要求,明确不得确定为优秀和不合格的各类情形。《规定》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被考核评价人民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奖惩任免、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等的重要依据,并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和不合格等级的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奖惩规定。

四是细化责任追究。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措施。对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有关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明确追责程序;对在考核评价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进行责任追究。

五是加强人大监督。《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审议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并要求政府应当在收到人大提出的处理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责任编辑:王晓倩】

【内容审核:林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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