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起海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实施“全省通办”

2022-12-08 11:52 海拔新闻

12月12日起海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实施“全省通办”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实习记者 孙鑫)省民政厅印发《海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自2022年12月12日起,我省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有效满足婚姻当事人就近就便办理婚姻登记需求,极大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方案》明确,实施范围为男女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市县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市县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离)婚登记;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到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市县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决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日内,双方亲自到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省内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市(县)的,办理结(离)婚登记无需提供居住证。

《方案》要求,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开展婚姻登记“全省通办”实务培训,使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婚姻登记“全省通办”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要加快推进婚姻登记档案电子化进程,为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打下基础。

【责任编辑:肖 好】

【内容审核:曾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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