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相关规定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李兴民)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提取业务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调整住房公积提取业务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租房提取办理条件
(一)将原职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条件之一“职工办理租房提取时需逐月连续足额汇缴满3个月”调整为“职工办理租房提取前已连续足额汇缴满3个月”。
(二)将原职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条件之一“职工所租赁的住房应当具有合法权属”调整为“职工所租赁的住房应当具有合法权属或取得有效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二、调整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业务的办理时限及额度标准
(一)将原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时限“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一年内”调整为“自支付购买拆迁安置房差价款之日起一年内”。
(二)将原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额度标准“不超过旧房折价抵扣新房价款额度”调整为“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的购房差价款额度(职工已按原政策提取的,在符合现有条件申请提取时,应扣减原提取额度)”。
三、增加提取住房公积金收款账户的选择
将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收款账户“默认转至职工个人社保卡账户”调整为“默认转至职工个人社保卡账户,也可转至职工自行选择的本人名下的一类银行卡收款账户(死亡提取及约提代付类业务除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便函239(归函))、《关于规范拆迁安置房提取材料要件的通知》(琼公积金归〔2018〕3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款项转账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公告》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肖 好】
【内容审核:李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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