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修订中央高校双一流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日前印发通知,制定《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
根据《管理办法》,引导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测算分校额度。主要包括基础因素、质量因素、其他因素,以质量因素为主。基础因素指中央高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等方面具备的基本条件;质量因素指中央高校建设一流学科、引育一流师资、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承担国家重大任务等方面情况;其他因素指中央高校办学特色、综合改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方面情况。
《办法》指出,“引导专项”实行项目管理,由中央高校统筹用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五个方面。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高校在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自主安排。
“引导专项”支出范围包括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相关的人员支出,设备购置费、维修(护)费、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相关业务支出。支出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
人员支出主要用于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聘任学术领军人才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其中,人员支出应当聚焦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以及特色发展,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体现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人员支出用于人才引进的,东部地区高校不得用于从中西部、东北地区引进人才,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单位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
《办法》明确,财政部负责会同教育部核定“引导专项”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中央高校是“引导专项” 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结合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引导专项” 支出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根据《管理办法》,“引导专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原标题:两部门修订中央高校双一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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