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印发方案,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2022-12-19 16:01 海拔新闻

海南印发方案,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12月19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提出2023年,完成市政和庭院管道、立管等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300公里以上。

今年底启动实施一批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

《方案》提出,2022年,统筹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各市在12月底前完成评估,启动实施一批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

2023年,完成市政和庭院管道、立管等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300公里以上。

2024年,市政和庭院管道、立管等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现应改尽改。完成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的更新改造,完成工商业等单位用户专有燃气管道等设施和安全装置的老化更新改造。对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安全设施不健全、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厂站和设施基本实现应改尽改;燃气经营企业对已实施老化更新改造的管道和设施完成安全评估。

2025年,全面梳理统计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落实情况,进一步查漏补缺,完成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建立健全常态化排查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机制,对2025年后新增的城市燃气管道老化等问题隐患实行即有即改。

四种情形纳入更新改造对象范围

结合我省高温、高湿、高盐的气候特征,我省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对象,应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老化管道和设施。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市政管道与庭院管道。全部灰口铸铁管道;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运行年限满15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运行年限不足15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PE)管道;存在被建构筑物占压等风险的管道。

二是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运行年限满15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管;运行年限不足15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立管。

三是厂站和设施。存在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问题,经评估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厂站和设施。

四是用户设施。居民用户的橡胶软管、需加装的安全装置等;工商业等用户存在安全隐患的管道和设施。

合理确定更新改造标准

《方案》提出,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建办城函〔2022〕225号)明确的更新改造标准。

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改造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相关国家技术标准规定。

厂站和设施改造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等相关规范要求,改造燃气厂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的总体布局进行计算复核,满足近、远期供气负荷,避免重复建设。

用户设施新增或更换的自闭阀、不锈钢波纹管、金属包覆软管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软管改造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鼓励居民用户出资参与户内设施更新改造

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要做好与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汛期防洪排涝等工作的衔接,推进相关消防设施设备补短板,推动城市燃气管道分片区统筹改造、同步施工并做好废弃管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要有序安排施工区域、时序、工期,减少交通阻断,避免改造工程碎片化、重复开挖、“马路拉链”、多次扰民等。依法实施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监督检验。

市政燃气管道改造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筹措资金,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履行对其服务范围内的管道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出资责任。机关单位、学校、医院等管网产权关系明确的,按照“谁所有、谁付费”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筹措管网改造资金。工商业等用户承担业主专有部分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庭院管道、立管、居民户内燃气设施更新改造,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政府、燃气经营企业、居民出资合理共担机制。大力鼓励居民用户出资参与户内设施更新改造。

各市县政府对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的道路开挖修复、园林绿地补偿等收费事项,应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做好统筹,不收取惩罚性费用。更新改造后交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燃气管道和设施,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燃气经营企业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张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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