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前,海南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开放接诊发热患者
12月27日,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下发通知,提出允许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接诊发热患者。各地须按照“能设尽设、能开尽开”的原则实施好此项工作(凡不能开设的须经市县卫生健康委严格核准),12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必须全部开设,开设后不得无故停诊。
通知提出,接诊发热患者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具备以下基础设施:发热诊间应相对独立、且通风良好,张贴所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发热门诊机构码,设置新冠疫情防控政策和防治知识宣传栏;配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指夹式脉搏血氧仪、红外线体温计或额温枪2支、一次性压舌板等、医疗垃圾桶、紫外线灯、消毒喷雾设备、快速手消液、二级防护物资设施等、诊桌、诊椅、电脑(医生工作站)、打印机、电话等办公设备,鼓励配备心电图机、非接触洗手设备等。另外,接诊发热患者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口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发热诊室标识,公布接诊电话。
根据通知,接诊发热患者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即有乡村医生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鼓励配备数量适当并具有资质的护理人员。
根据通知,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就诊发热患者的首诊、协助转诊等工作,包括开展登记、抗原检测、治疗,提供协助转诊、健康教育等服务,并做好就诊后的居家治疗服务;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环境消杀、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通知提出,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协助转诊:1.呼吸困难或气促;2.经药物治疗后体温仍持续高于38.5℃,超过3天;3.指氧饱和度<93%;3.意识障碍;4.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且不能控制;5.重点人群(高风险,红色标记)感染者;6.儿童出现嗜睡、持续拒食、喂养困难、持续腹泻或呕吐等情况;7.孕妇出现头痛、头晕、心慌、憋气等症状,或出现腹痛、阴道出血或流液、胎动异常等情况。
(原标题:12月30日前,海南具备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开放接诊发热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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