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拟出台意见,金融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

2023-03-03 13:49 海拔新闻

海南拟出台意见,金融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3月3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拟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化主体责任,明确金融广告发布资质;提升行业规范,细化金融广告发布准则;突出监管执法,强化金融广告法律责任;加强社会共治,形成金融广告监管合力,构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广告监管协调机制。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主体,不得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广告活动

《意见》所指的金融广告,是指在我省范围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下称“金融服务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推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从事金融广告活动的市场主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金融广告活动。

《意见》指出,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发布金融广告,建立完善金融广告发布全流程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广告管理主体责任。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主体,不得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广告活动。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其他市场主体发布广告应当依法审慎确定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与业务合作方在金融广告活动中的责任,共同确保广告发布行为合法合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金融广告,应当与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服务经营者在被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合作,依法接受其委托、订立书面合同,并为其开展金融广告活动,不得以自身名义宣传相关金融业务活动。

广告主应主动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的材料和广告内容,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广告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为其发布。

此外,各类互联网平台对其明知或应知的违法金融广告,应第一时间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认真审查链接网站的主体资格及网页广告内容,不得为含有违法金融广告的网站、网页提供链接服务。发现严重违法金融广告,应及时向金融、市场、网信等监管部门举报。

金融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意见》强调,金融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当引导受众理性投资,不得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为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发布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广告或发布吸收存款、发放信用贷款、开展证券期货活动等内容的广告。

同时,金融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受众,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金融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与其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形象做推荐证明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宣传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以及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发布广告。

此外,金融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不得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金融广告内容应当与市场主体所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等材料载明的经营范围保持一致,同时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管理工作要求。金融广告应当明示相关风险及责任承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并显著标示“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字样。

《意见》还强调,贷款类金融广告应当遵循审慎审查、风险防范原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接受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制作、发布贷款业务广告,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展示年化利率,必须标示委托方名称,并以委托方的名义发布广告。

对查处的典型违法金融广告案件,市场监管部门适时向社会曝光

《意见》要求,金融服务经营者发布违法金融广告,由金融监管部门依职责对金融服务经营者采取约谈告诫、风险提示并责令限期改正等相关行政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职责责令其暂停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会同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金融广告行为。同时,针对其他市场主体发布违法金融广告的行为,建立“风险黑名单”机制,通报各金融服务经营者,提示以审慎态度开展合作。

同时,金融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对相关广告主体进行约谈告诫、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查处的典型违法金融广告案件,市场监管部门适时向社会曝光。

此外,对发布违法金融广告的媒体单位和互联网平台,由网信、旅文等媒体主管部门依职责进行约谈告诫、责令停止发布。情节严重的,严格追究媒体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危害性大、影响面广的互联网违法金融广告,由通信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快速处置措施,及时关停相关网站。

《意见》还要求,对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发布金融广告的行为,金融、市场、网信、旅文、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协作,依法强化监管执法,对其中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对金融服务经营者及相关市场主体发布金融广告活动的监管

《意见》表示,金融监管部门应指导督促金融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金融服务经营者及相关市场主体发布金融广告活动的监管,强化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对涉嫌违法金融广告依法进行甄别、研判、认定后,按程序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金融类广告的实时监测,建立金融类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研判审查机制,加强对金融广告的监管执法,实现对金融广告的全链条闭环监管。网信、旅文等部门应督促协调新闻媒体、互联网平台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对违法金融广告采取快速处置措施。通信管理部门应加强互联网ICP备案管理,依据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停止违法违规网站的互联网接入。公安部门组织对金融广告发布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开展刑事侦查。

金融、市场、网信、旅文、通信管理、公安等职能部门应在依法履职的基础上加强协作,发挥省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省金融广告治理合作机制作用,健全强化会商通报、分析研判、监测预警、综合施策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广告监测平台作用,加强监测信息互通共享,针对金融行业新业态、新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及时开展会商研讨。综合运用联合告诫、联合检查、联合督查、联合惩戒等形式对违法金融广告进行协同监管,依法及时处置、严肃查处,巩固金融领域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治理成效,推进金融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意见》还表示,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发挥广告、金融等行业协会作用,大力倡导行业自律,督促从业机构遵守法规、健全管理制度、严守金融广告发布规范。健全完善金融广告审查指引,加强对广告主体从事金融广告经营行为的指导,定期组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专业培训。指导行业协会配合开展金融广告日常监测、跟踪督导等工作。倡导从业机构加大对社会公众金融投资风险的宣传教育,引导理性投资、合理消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良好的金融广告社会共治局面。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符   坚】


版权声明:国际旅游岛商报全媒体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版权作品,欢迎转发,但非经本报书面授权同意,严禁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或改编、引用等,违者必追究法律责任。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