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单方面擅自调整停车费标准,海口修订细则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郭尚)记者从海口市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修订完善后的《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已于日前正式印发,明确“在双方(开发商或物业同业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继续执行调整前的收费标准”,开发商或物业不得单方面擅自调整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价格。
据介绍,《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执行了4年多。近年来,由于各开发商相继取得地下停车位的产权证,开发商逐步提高车位租金价格,导致业主对租赁价格上涨过快存在不满。其主要原因是《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否包含车位使用(租赁)费用。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未列入《海南省定价目录》,开发商自主产权车位通过提高场地租金的方式,规避现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难以从源头上实施有效监管。
2022年6月,海南省发改委下达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应的,海口也对《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海口此次对《实施细则》在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方面的修订完善主要集中在明确3方面问题,包括明确车位使用(租赁)费用的定义、执行的标准以及费用本身的归属。
一是明确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包含管理服务费用与车位使用(租赁)费用。经过修订后,《实施细则》将车位使用(租赁)费用纳入了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说明中,明确:“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是指业主或使用人占用业主共有的车位,或租赁规划的车位(含人防工程)用于停放车辆所交纳的费用。”
二是对原《实施细则》“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共同决定同意授权的业主代表,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规定进行了补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应按《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继续执行调整前的收费标准。”也就是说,在开发商或物业方面与小区业主就停车服务收费尚未达成一致时,不得单方面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三是针对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即居民住宅小区中广大业主在未购买产权停车位的情况下以包月等形式租用停车位而缴纳的费用,《实施细则》明确了停车服务收费的归属问题。《实施细则》提出:“占用业主共有的车位所交纳的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属于业主共有,其管理、分配与使用按《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租赁规划的车位(含人防工程)所交纳的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属于产权人(或投资人)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费用扣减管理服务费用后为车位使用(租赁)费用。业主已取得车位产权的,只交纳管理服务费用。”
此外,《实施细则》还增加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根据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按时段计时收费或按次收费;对进入收费停车设施的机动车辆,燃油机动车辆停放不超过20分钟(含20分钟),新能源机动车辆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占道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等新的条款。
【责任编辑:王艳艳】
【内容审核:黎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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