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儋州!两人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被追究刑事责任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黄桂风 通讯员 洪纬 吴维翔)近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省检二分院)提起的海南西部第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由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妹、林某永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7月,被告人王某妹在儋州市某镇市场向他人先后收购了46只鸟类脱毛死体以及68条水蛇。2022年7月6日,王某妹联系被告人林某永准备出售46只鸟类脱毛死体给林某永。同日上午,林某永驾车到儋州市某镇某地,双方谈妥以3424元的价格成交。因林某永当时没钱,双方约定等林某永将鸟类死体卖给饭店,有钱后再付清。林某永拿到鸟类死体后,驾车回到临高县某镇,准备联系饭店出售鸟类死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将林某永准备出售的46只鸟类脱毛死体全部扣押。案发后,民警从王某妹家中扣押68条水蛇。经鉴定,被扣押的46只鸟类脱毛死体中有32只夜鹭、8只牛背鹭、4只白胸苦恶鸟和2只蓝胸秧鸡,核定价值21800元;被扣押的68条蛇均为铅色水蛇,核定价值20400元。以上均属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妹、林某永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妹、林某永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当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分别提出量刑建议并被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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