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你提意见!事关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租赁管理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4月11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了解到,为保障游艇租赁行业安全,加强和规范游艇租赁行业管理,该厅研究修订《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形成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据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介绍,为贯彻落实放宽游艇旅游管制工作部署,我省于2019年、2021年先后印发实施了《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规范游艇租赁业务、促进游艇旅游消费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上述文件有效期已届满。2022年《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颁布,有效填补了租赁游艇管理上位法依据。为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制度衔接,进一步优化完善租赁游艇管理制度,亟需对《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游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修改的主要内容为:简化了备案材料,删除了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艇主手册等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获取的材料,并删除与游艇俱乐部备案重复提交的安全与防污染、应急管理相关制度。对于可以通过数据共享、部门内部核查等方式取得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允许申请人采取电子档材料代替纸质档材料,对于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的非强制性材料,为申请人提供“容缺受理”服务。
同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深刻汲取近年来尤其是2022年游艇行业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训,对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要求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对船、机、电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并保障租赁游艇处于适航状态;要求实施海事进出港报告和公安报备;要求开航前对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绝携带有易燃易爆等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上船;要求不得运载乘客进入相关区域开展旅游活动;鼓励游艇结伴出航,提升互救能力等。
此外,强化风险防范应对。针对租赁游艇开展夜航业务等新模式产生的风险,强调经营人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瞭望员、应急人员和救援船舶;不得为夜航游艇乘客提供水上、水下离艇服务活动;建立完善的乘客落水救援应急专项预案并每半年组织一次救援培训和演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排除风险隐患。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对游艇租赁合同、疫情防控、相关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条款进行全面清理和优化。为避免重复,删除已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此外,落实国务院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和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要求,作出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的安排,并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自律作用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模式。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表示,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通过3种途径和方式反馈:一是登录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官网,进入“互动交流”栏“征集调查”点击“关于公开征求《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提出意见;二是电子邮箱:hainanjtt@163.com;三是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黎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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