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将于5月1日12时起实施休渔,为期3个半月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4月25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获悉,为切实做好我省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实施工作,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23年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时止,共3个半月。
一、休渔海域、时间和范围
(一)休渔海域。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二)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休渔期间从事波纹巴非蛤专项捕捞且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类型渔船除外,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三)休渔时间。从2023年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时止,共三个半月。
二、休渔管理目标
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健全管理机制、压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执法检查,切实做到“船进港、证集中、网封存、人上岸”,确保休渔渔船安全度休。大力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3”行动,严查休渔渔船违法、违规行为,关心休渔渔民生活,确保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休渔相关要求
(一)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制度,除特殊原因严禁渔船跨省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渔港、码头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位置。
(二)严格钓具渔船管理。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属地农业农村局申请;严格执行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休渔规定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未参与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三)在休渔期间,休渔渔船的渔具应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或搬离渔船进库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封存或进库存放;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存放。
(四)在休渔期间,禁止将其他作业类型变更为钓具;作业类型核定为“刺网、钓具”“掩罩、钓具”等的兼业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携带钓具以外的其他网具出海作业。
(五)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渔业辅助船必须同步休渔,伏休期间禁止为休渔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六)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七)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开展渔业资源调查或其他相关活动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和《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伏季休渔期间租用渔船出海管理的通知》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蒋 杰】
【内容审核:林思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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