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新建住宅小区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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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王辉 摄影报道)4月27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海口新建住宅小区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据介绍,海口市于2002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22年底,海口市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口已达到38.99万。《条例》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且单处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据介绍,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置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并配合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整合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对闲置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改造闲置的设施、场所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且单处不低于三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土地出让前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老城区、已建成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且单处不低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小区占地面积较小的,可以与周边住宅小区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原地重建或者就近补建、置换。在重建、补建或者置换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同时,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一)为常住本市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费体检;(二)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高龄津贴;(三)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失能护理服务;(四)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提供补贴;(五)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补贴,并处被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造成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林思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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