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水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现征求意见中,严重失信者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5月25日,记者从海口市水务局获悉,为加强水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水务行业信用监管,《海口市水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编制完成,进入公示征求意见阶段,公示时间为5月23日至6月23日,市民如有异议,可向海口市水务局反映。
该办法将在全市水费征收(含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农业水费等)及水行政许可领域执行,信用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通过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监管对象信用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
轻微失信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和部门规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尚不符合一般失信主体认定情形的;拒不缴纳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农业水费行为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其他应当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情形。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和部门规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在一般超采区违规取地下水的;拒不缴纳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农业水费行为在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违反信用承诺约定及相关规定的;故意破坏水务工程设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拒不缴纳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农业水费行为在12个月以上的;在严重超采区、禁采区违规取地下水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或不按照批准的涉河保护方案施工拒不整改的行为;受到水行政处罚的行为;不严格履行合同的行为。
办法明确,对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实行每年进行一次随机性联合检查的管理制度。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对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对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加强日常监管,实行每年进行一次随机性联合检查的管理制度。
对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水务部门将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并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签署的联合惩戒备忘录规定,依法依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其享受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优评先项目。
(原标题:《海口市水务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现征求意见中,严重失信者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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