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琼山法院公布3起噪音侵权典型案例

2023-06-06 09:29 海拔新闻

海口琼山法院公布3起噪音侵权典型案例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程天 潘春培)6月5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布3起社会生活噪音侵权的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引导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遵守公共秩序,共同维护声音环境的安宁,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典型案例一:原告海南某实业公司与被告毛某某、梁某某、周某某、海口某歌舞娱乐厅噪音污染责任纠纷案

原告系某商业广场商铺的经营管理者,被告毛某某、梁某某、周某某承租该商业广场四楼铺面经营“KTV”项目,并以案外人蔡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海口某歌舞娱乐厅”。原告诉称,被告海口某歌舞娱乐厅装修过程未按约定在装修前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装修方案,亦未对承租铺面按现行法律规定做隔音处理,以至于KTV营业期间产生了极大的噪声,造成该商业广场二、三楼房屋无法正常出租,原告遂委托海口市某环保技术公司对案涉KTV噪声污染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KTV营业时产生的噪声排放限值已严重超标,构成了严重的噪声污染。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整改噪声污染问题,但被告未依法依约整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噪音污染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消除噪音并承担赔偿该商业广场二、三楼无法出租的租金损失。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海口某歌舞娱乐厅确实存在噪音污染的事实。因此原告作为涉案某商业广场的经营管理者,主张四被告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噪声污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因该商业广场三楼目前已出租给案外人经营,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噪声污染与租金损失的直接因果关系,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商业广场的二、三楼的租金损失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判决四被告采取降噪措施,使该KTV的噪声排放值不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该案系娱乐场所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噪音的侵权典型案例。在社会生活中,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经营管理者应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音污染,遵守公共秩序。此外,相邻领域的噪音污染责任的承担并不是简单的“超标担责”或“达标免责”,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噪音污染程度、噪音污染行为形式、不动产利用的先后顺序、污染者所从事行为的社会价值及必要性,综合衡量判断是否构成噪音污染妨害。

典型案例二: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海南某实业发展公司噪声污染侵权纠纷

原告何某某购买了被告海南某实业发展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某大厦的某单元的第一层房屋,原告房屋地下一层设有一水泵房,内设置有水泵设施,水泵设施由被告海南某实业发展公司安装,安装水泵时并没有设置任何噪声防治设施。原告诉称,案涉水泵房没有排音处,水泵和水管都是直接相连的,排音经过原告客厅及过道传出,导致原告从居住涉案房屋起至今饱受水泵房产生的噪声困扰,原告多次反映无果后,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海南某实业发展公司对水泵设施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告知被告应对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情形及行为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即对噪音是否超标进行鉴定,否则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向本院表示不申请鉴定。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原告所购房屋的开发商和建设者,在建设时依法应对水泵设施采取降噪减噪措施的义务,但被告并没有采取。现原告与被告因水泵设施的噪声污染发生纠纷,被告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情形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但其放弃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本院认定被告设置的水泵设施对原告构成环境噪声侵权,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又因水泵噪声超标,确实对原告的生活造成影响,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故应当予以赔偿。综上,判决被告对水泵设施采取有效可靠的隔声降噪措施,使该房屋室内噪声排放达到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4.1.1条规定的允许噪声级,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在噪音污染侵权纠纷中,噪音污染者应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情形及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同时,长期的噪音污染环境对被侵权人的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有着较为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噪音污染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三: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系共同居住在某大厦某单元的邻居,侯某某的房屋位于方某某房屋的楼下。原告诉称,被告方某某在原告房屋的客厅阳台及卧室阳台的外墙上方分别安装了一台空调外机,被告方某某使用空调时产生的噪音及热浪对原告的工作、生活作息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导致原告神经衰弱,原告侯某某与经多次沟通协调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迁移空调外机并支付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维护好相邻各方的利益平衡,尽可能的确保相邻各方之间的和睦关系。根据被告空调外机安放的位置,空调使用后产生的噪音和热气流对原告的生活的确会造成不利的影响。被告行使其相邻方的不动产权利已超过了合理限度,给相邻权利人原告的生活造成了妨害。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方某某向侯某某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共计2720.54元,并限期将产生噪音的两台空调外机迁移。

该案系因空调噪音污染产生的相邻权纠纷。近年来,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及使用人之间,因噪音侵害导致的侵权频繁发生。在相邻关系中,要合理限制或者延伸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方便相邻权利人的生活。采取合理的措施,将对于权利行使的限制限定在合理限度内,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的不便,不得把一方的方便建立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并且在生活中,相邻各方低头不见抬头见,行使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然会有所冲突,彼此要换位思考,宽容相待,尊重相邻权人的权利,才有利于各方的生活生产。

【责任编辑:肖 好】

【内容审核:林思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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