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布9起打击侵权假冒司法领域典型案例

2023-09-18 19:23 海拔新闻

海南公布9起打击侵权假冒司法领域典型案例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9月18日,海南公布打击侵权假冒司法领域典型案例,共计9起。

海南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这些数据值得关注

据介绍,2022年以来,海南全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共破获“双打”刑事案件103起(其中公安部督办案件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31人,缴获各类假农资、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烟草、日用品、成品油、建材等一大批商品。各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开展清查行动,发现食品类和药品类存在问题的行政案件有100余起。

海南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尤其是对制售伪劣农资犯罪和涉食药安全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2022年以来,共起诉侵权假冒犯罪案件72件220人;共办理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3件,提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3份;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7人。

此外,海南各级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截至2023年8月30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及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274件,审结161件,判决人数420人。

羊某英涉嫌非法经营不起诉案

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羊某英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多次从卷烟贩子李某呈处购进假冒芙蓉王、中华、白沙、玉溪等知名品牌的伪劣卷烟到儋州市那大镇某KTV门前处摆摊销售,销售伪劣卷烟金额共计74950元,获利30050元。2021年11月6日,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羊某英立案侦查,并于2022年10月25日将该案移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儋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考虑到羊某英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退缴74950元的非法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不大,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综合认定羊某英犯罪情节轻微。为慎重起见,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市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及承办案件的公安民警参加,最终各方一致同意对羊某英做相对不起诉。2023年7月7日,市检察院对羊某英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因其销售的卷烟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该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向市烟草专卖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市烟草专卖局采纳检察意见,并对羊某英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杨某师等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水胺硫磷和养乐果属于高毒农药,对人畜毒性较高,被国家农业部明令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并被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列为在海南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的农药。2020年底,被告人杨某师、杨某诗、杨某留为防治农作物虫害,相约到邻县各购买1箱水胺硫磷和1箱氧乐果,喷洒使用在农作物上并对外销售该农作物。2021年1月,杨某诗种植的秋葵、杨某师种植的豇豆和杨某留种植的丝瓜均被检测出含有水胺硫磷、氧乐果。

2021年2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该案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并同步移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县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022年2月,县检察院对杨某师、杨某诗、杨某留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名被告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经审判,县法院考虑到本案三人自首,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认罪认罚悔罪,遂判决该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赔偿金,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县检察院能动履职,还向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两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对农药生产、运输、存储、销售、使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该两份检察建议均被采纳并回复。

陈某容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容到广州市批发摊位进购一批DVD光碟,后带到万宁市新中农场路边摆摊销售。2016年12月,陈某容租赁万宁市兴隆侨乡便民广场铺面经营“2元起百货商行”,继续销售前述进购的DVD光碟。2021年3月19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万宁市版权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在陈某容经营的商行内查获待销DVD光碟1168张、图书139本。经万宁市版权局检查认定,被扣押的DVD光碟为盗版出版物。2021年5月8日,陈某容经公安干警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容于2021年9月2日向法院退缴违法所得150元。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0271刑初7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容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的DVD光盘1168张、图书139本,依法予以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1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文昌昌洒一麻黑百货店(经营者殷某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鸿星尔克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7850485号、第7864564号及第7907019号“鸿星尔克”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在其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店铺主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琼海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琼9002民初4935号判决: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星火教育公司与萍逊文具店、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星火教育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萍逊文具店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星火教育公司商标权之行为,并将涉案商铺内侵权内容全部下架;判令萍逊文具店、淘宝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其中包含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判令淘宝公司披露萍逊文具店在淘宝平台上的收款账号信息,涉案商品的销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涉案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等信息。

萍逊文具店在其开设的淘宝商铺“有朋书籍”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书籍,该书籍封面带有“星火”“Spark”“星火英语”等字样,均系星火教育公司注册的商标,萍逊文具店未经星火教育公司许可,在其淘宝商铺销售带有星火教育公司注册的商标的书籍,对星火教育公司构成商标权侵权。

琼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萍逊文具店向星火教育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驳回星火教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跃、苏某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犯非法经营罪案

被告人张某跃和被告人苏某慧共同经营澄迈老城金祥副食商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张某跃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20年11月12日,先后将香烟销售给罗某某、蔡某某、成某某和被告人王某。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对扣押到的香烟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二人共同销售金额为136881元。被告人王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假冒香烟并出售。自2020年1月份开始,被告王某向张某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进购芙蓉王、硬盒中华等香烟出售,并将所购香烟转售给曾某某。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王某微信合计收到曾某某113365元,支付5000元,净收入108365元。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公诉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书中,建议判处张某跃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苏某慧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琼0107刑初2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苏某慧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违法所得30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扣押在案的假香烟予以没收,依法销毁。

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开始经营海口秀英某烟酒商行,并于2018年12月13日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3年11月30日止。2021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其经营的海口秀英某烟酒商行作掩饰,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大量卷烟,一部分卷烟放在其经营的烟酒商行,通过零售的方式销售,一部分卷烟通过手机或微信联系的方式多次销售给屯昌某便利店、海口某烟酒茶商行等店铺,销售金额共计24000余元。

2021年11月22日,公安民警收到线索发现有一批涉嫌“伪劣”香烟通过琼州海峡从广东省运抵海南省海口市丘海大道某物流点。当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听到物流点拨来的联系取货的电话后联系货车司机王某某(另案处理)前往物流点提取三个木箱,王某某驾驶一辆东风牌小货车到达物流点确认货物并签字后,物流点的工作人员将三个木箱搬运到王某某的小货车车厢内。因该单物流货物需支付430元的物流费,王某某手机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前来支付费用。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到达物流点并打开手机准备支付物流费时,王某某上前用手轻拉张某某外套衣角,并与被告人张某某说了几句话,被告人张某某随即关闭手机支付界面,离开物流点,王某某则要求物流点工作人员将三个木箱从其车上取下后驾车离开。不久,公安民警在物流点旁的加油站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当场依法扣押张某某涉案财物手机3部、农业银行卡1张、小轿车1辆。从物流点依法查扣涉案三个木箱内的各类卷烟制品1200条;从张某某租用的房间内依法查扣各类卷烟制品174条;从张某某经营的烟酒商行内依法查扣各类香烟制品18条;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鉴定及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上述被扣押的各类卷烟制品1392条,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494520元。

被告人张某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数额为24000余元,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货值为49452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未遂且认罪认罚,故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70000元。

彭某、谢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自2020年初,被告人彭某伙同被告人谢某在海口地区销售假冒的贵州“飞天茅台酒”,由谢某推销寻找客户,并将客户购买的数量和收货地址报给彭某,彭某和上线商家陈某男等人联系后由上线将假冒的贵州“飞天茅台酒”发货至谢某指定的地址。2020年5月,被告人彭某让上家发货至海口市金茂大厦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12月,公安机关陆续在湖南省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办公室后扣押“飞天茅台酒”,并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某小区扣押谢某的手机、苹果平板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经鉴定,扣押送检的“飞天茅台酒”均为假冒贵州茅台酒。彭某负责供货,谢某负责向终端买家销售,彭某销售金额累计为961200元,谢某的销售数量累计为1066200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共同犯罪,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75万元;二、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三、扣押在案的27箱及3瓶贵州茅台酒,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四、扣押在案的谢某的作案工具华为mate40pro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苹果手机1部、苹果电脑1部,9张银行信用卡和4张银行储蓄卡,退还谢某;五、扣押在案彭某的作案工具OPPO ALL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谢某、彭某均提出上诉,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一、维持第三、四、五项判决内容;二、撤销第一、二项内容;三、谢某犯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5万元;二、彭某犯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卓某等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卓某从广东省进购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进行销售,雇佣黄某负责接收和租赁仓库用于存放假冒伪劣卷烟,雇佣吴某进行销售和送货,并提供车辆给黄某和吴某用于接货、送货。

卓某将进购的假冒伪劣卷烟通过航空货运的方式发往三亚凤凰国际机场。黎某帮忙在机场接受卷烟并送给收货人,并从收货人处收取提成费用。后黎某找到李某旭,交由李某旭负责到机场提货。李某旭根据黎某提供的收货人信息送到收货人指定地点,向收货人收取运费,同时按照黎某的要求另行收取提成费交给黎某。李某锋是李某旭的胞兄,帮李某旭一起接送卷烟。黄某从李某旭、李某锋处接收假冒伪劣卷烟并支付费用,后将假冒伪劣卷烟运至仓库存放,吴某从仓库拿货进行销售。

公安机关于2018年6月14日至7月3日分别抓获卓某及黄某、吴某、黎某、李某旭、李某锋,从黄某租赁的仓库等处查获到大量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市场价超181万元。卓某等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行为,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社会危害大,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一、卓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二、黄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三、吴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四、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五、李某旭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免予刑事处罚;六、李某锋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免予刑事处罚;七、扣押在案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其余未送检的烟草制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八、扣押在案的日产尼桑小型面包车、五菱牌LQ小型货车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九、扣押在案的卓某现金293550元、黄某现金3037元、吴某现金781.5元予以抵缴罚金;十、扣押在案的手机、送货单等案件证据材料随案保存;身份证、社保卡等个人用品由扣押机关予以发还。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显璋】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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