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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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陈勇合 摄影报道)11月16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海口召开,海南海事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吴平生,中共海南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发展战略研究处副处长梁洪龙,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水运处副处长金天,海南海事局自贸办常务副主任、船舶监督处副处长蔡家德介绍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吴平生介绍,海南自贸港岛内航行作业船舶存在数量多、分布广,动态监管难等特点。《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2025年底前,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岛内自由”的管理模式。随着海南自贸港政策红利逐步释放,海上运输、旅游观光、渔业生产、海洋开发等活动将进一步增多,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为加强海南自贸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防范利用船舶进行走私的风险,加强风险防控和制度储备,2022年1月,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办法》列入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准备工作任务清单,责任单位为海南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关法》《海警法》《渔业法》《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海南海事局深入调查研究,牵头制定《办法》(草案),并报请海南省人民政府审议。2023年9月18日,八届海南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办法(试行)》,10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
吴平生介绍,《办法》主要明确了海南自贸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对象;对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海关、海事、海警等主管部门在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的职责予以了界定;规范了海南自贸港岛内航行船舶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等动态监管的内容;列明了岛内航行船舶动态报告、动态异常等情形;对信息化建设、执法联动、信息共享、信用监管和群防群控等作出要求。
吴平生表示,海事部门将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联合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履职,加强海南自贸港岛内航行船舶动态监管,防范利用船舶进行走私的风险,为海南自贸港建设和全岛封关运作营造安全稳定的水上交通环境。
蔡家德介绍,《办法》秉承依法高效、方便船舶、分工协作的原则,提升船舶监管效率,重点打击少数违法船舶,不会对船舶运营效率造成影响。一是《办法》作为规范性文件,未增加船舶的义务,也未减少船舶的权利;未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内容。二是在目前船舶报告的基础上,主管机关通过加强信息化监管和动态巡查,重点加强对船舶未按规定报告动态信息,不如实报告动态信息,擅自关闭船舶定位识别装置等八种船舶异常动态情形的监管,基本实现“无感”化监管。三是通过监管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和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实现对船舶异常动态预警、核查、处置、反馈的闭环管理,提升处置效率,提高监管效能。
金天介绍,《办法》实施后对渡船和岛内旅游客船的要求有三点,一是在船舶动态管理方面,渡船和旅游客船应该根据《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海事部门进行报告,对于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可以采用日报的形式。二是渡船和旅游客船的营运航线是固定的。如需要变更,渡船航线应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旅游客船航线应由具有许可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三是在渡船和旅游客船异常动态处置方面。如发现渡船、旅游客船不按固定航线航行等动态异常的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向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将依职责查清违法事实,依法进行处理。发现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及时通报或者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责任编辑:陈显涛】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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