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龙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罪案,4人获刑

2023-11-17 11:09 海拔新闻

海口龙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罪案,4人获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聂秀锋 蔡莉)近期,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罪案,陈某等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一年五个月的刑罚。

2022年10月9日23时许,陈某、吴某、王某、苏某等四人在海口市龙华区某鸭饭店吃饭,吴某怀疑其到饭店隔壁的烧烤摊向殷某、许某等人敬酒时被辱骂了,吴某拿着酒瓶扔向殷某一桌,随后陈某、吴某、王某等人持剪刀酒瓶等物殴打殷某等人,苏某看到后便冲过去加入打群架。致使殷某被陈某用剪刀扎伤背部,许某被酒瓶砸伤头部。后经鉴定,殷某轻伤,许某轻微伤。

在案件审理期间,在龙华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2023年4月13日,苏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殷某、许某达成刑事调解协议,苏某家属支付人民币20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二被害人对苏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吴某、王某的家属向殷某、许某共同赔偿人民币18000元并取得谅解。

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王某、苏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某、吴某、王某、苏某的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吴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表示,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四名被告人犯事时都是20岁上下,其中苏某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或因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或逞一时英雄义气加入打群架,使欢聚现场变成事故现场,不仅友谊小船翻了,更让自己身陷囹圄,令人唏嘘。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理性饮酒,切勿酒后失态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势必遭受“冲动的惩罚”。

【责任编辑:陈丽洁】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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