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最高罚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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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王辉)商报记者从海口市人大常委会11月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口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多元化投入机制
《规定》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投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多元化投入机制。
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乡土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合理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明确人居环境整治目标、具体内容、措施和要求。村庄规划不符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际需求的,村民、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可以提出修改建议,镇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可以依法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改,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下列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一)生活饮用水、电力、通信、排水、燃气等设施;(二)公共厕所、黑臭水体治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三)道路、桥涵、绿地、园林绿化设施;(四)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化肥包装废弃物、农膜、秸秆、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处理设施;(五)文化、体育、娱乐、防灾设施;
(六)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有关的基础设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管护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推行农村新建住房同步配套建设户用卫生厕所
《规定》提出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面普及农村卫生厕所,按照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绿色环保的要求,科学选择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模式,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有计划地推进改造工作,引导新改户用卫生厕所入院入室,推行农村新建住房同步配套建设户用卫生厕所。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学校、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厕所建设,加快建设特色小镇、旅游村、红色村庄、历史文化村落等旅游公共厕所。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厕所建设、改造与生活污水治理的衔接,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或者联村镇一体化治理,推动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
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产生活习惯,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毗邻城镇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当优先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远离城镇及污水处理厂、人口密集且不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村庄可以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因地制宜对生活污水进行分散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稳定运行,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综合性、系统性措施,治理农村黑臭水体。
支持村民委员会通过栽植水生植物、建设植物隔离带或者小微湿地,对农田沟渠、堰塘等排灌系统进行生态化改造。
鼓励村民定期开展房前屋后清淤疏浚,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等就地消纳生活污水。
农村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投放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镇分类运输、区分类处置。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市场化。
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确定符合农村特点和村民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处理模式,减少垃圾外运处理量。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按照《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和不可降解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推进秸秆等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污染环境。
实行农村垃圾清扫、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农村垃圾清扫、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由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垃圾的清扫和投放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和居住地,村民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二)农村承包地,承包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三)村范围内的道路、沟渠、堰塘等公共区域,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四)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五)旅游、餐饮、娱乐、商店、广场、公共绿地等场所,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六)村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作、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七)节庆、文体、喜庆、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活动组织者或者实施者为责任人;(八)施工现场,建设业主或者施工主体为责任人。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一)随处便溺、堆放杂物;(二)随处张贴、悬挂、喷涂广告;(三)在村庄内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绿地、广场及周边搭建禽畜围栏(网);(四)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五)向河道、水库、沟渠等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六)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七)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行为。
【责任编辑:陈显璋】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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