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湿地保护与发展!海南这条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12-03 17:05 海拔新闻

加强湿地保护与发展!海南这条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近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湿地涉及水、土地、草、林木、野生动物等多个生态环境要素,是一个跨区域、跨部门综合管理的领域,管理难度大。《条例》根据上位法,修改湿地概念,对我省的湿地类型作出规定。规定本省湿地包括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和浅海水域等湿地。同时,《条例》根据上位法和我省湿地保护管理现状,规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相关标准拟定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滨海湿地的管理、保护和修复等工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范围内湿地的管理、保护和修复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建成区内城市公园湿地的管理、保护和修复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湿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为了确保全省湿地总面积不减少,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规定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条例》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违法占用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的占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公益项目需要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占用一般湿地的,应当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对擅自占用和破坏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考虑湿地的不同类型、不同保护要求,《条例》完善湿地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上下联动的保护工作机制。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湿地依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规定省级重要湿地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备案。

《条例》坚持湿地生态保护优先的同时,充分考虑湿地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恢复湿地生态功能。规定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要求,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改变湿地生态功能、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对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

《条例》结合世界湿地日,规定每年2月为我省湿地保护宣传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庄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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