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准入条件、“物质+服务”救助模式……《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亮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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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 陈王凤 摄影报道)社会救助关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事关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12月14日,《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海南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石清理介绍了海南今年来在社会救助方面的工作。
据了解,截至2023年12月,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7.5万户17.7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6万户3.2万人,农村低保对象5.9万户14.5万人;共有特困人员2.5万人,实施临时救助3.4万人次。
全年已累计支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2.64亿元。连续三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分别为690元和640元(三亚为70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900元(三亚为910元),2023年9月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为93%,低保标准城乡差距缩小6个百分点。
据了解,省民政厅会同省司法厅起草了《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发布会上,石清理着重介绍了《办法》五方面的亮点和创新举措。
加快推动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城乡一体化
《办法》明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思路,加快推动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城乡一体化。
一是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权限全省统筹,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区域统一。
二是规范日常服务管理。《办法》推动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申请程序、审核确认、动态管理、资金发放时限以及奖惩机制城乡统一,实现城乡救助基本服务均等化。
三是突出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等原则,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促进城乡、区域统筹。
适度放宽最低生活保障准入条件
《办法》聚焦困难群众的所盼所愿,适度放宽最低生活保障准入条件。贯彻落实202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的指示精神,将困难群众的“核心圈层”扎稳固牢。
一是丰富家庭收入豁免类别。明确将残疾人、优抚对象、老年人、学生、失独人员等群体获得的津贴、补助和收入依照相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是扩大家庭刚性支出核减指标。将更多教育、医疗、房屋租赁、残疾(疾病)康复、因灾农业成本、照料护理、就业成本等家庭刚性支出纳入核减指标体系,有效解决相对贫困问题。
三是“按户保”和“单人保”有机结合。在以家庭为单位纳保的基础上,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重病人员;以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相关限定条件,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单身重残、重病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有效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容量。
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奖惩结合的诚信体系建设
《办法》涵养社会诚实守信之风,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诚信体系建设。
一是引导诚信申报经济状况和财产。规定申请以及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真实、完整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承担失信行为产生的后果;对按时诚信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先提供社会救助服务。
二是鼓励通过就业实现脱困自助。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就业后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六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内按照原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三是健全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在年度核查、档案审查和入户调查的基础上,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动退出保障范围,对主动申报退出的,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原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
四是健全违规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惩戒机制。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停止发放并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将处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推动形成“物质+服务”救助模式
《办法》立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增权赋能,推动形成“物质+服务”救助模式。针对困难群众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社会救助服务方面的现实期盼日益增长,《办法》明确鼓励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访视照料、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整合相关资源,形成服务保障合力。
第五个亮点是《办法》立足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解缚松绑,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容错制度落地。依据省委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变动大的客观实际状况出发,规定尽职免责情形。
例如,对于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故意隐瞒、未按时申报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造成错保的;因现有调查手段局限,信息共享不充分、不及时等原因造成错保的;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出现工作失误或者偏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明确尽责免责和容错纠错规定,把主观上尽职尽责,客观上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故意隐瞒、信息核查手段不健全等因素造成的工作失误、偏差与不作为、不担当的行为区分开来,为社会救助基层经办人员解缚、松绑。
【责任编辑:吴钟旺】
【内容审核:肖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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