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18市县发布烟花爆竹管控规定

2024-02-04 16:42 国际旅游岛商报综合

海南18市县发布烟花爆竹管控规定

随着2024年春节的临近

海南多地纷纷出台了

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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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

为切实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广大市民游客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海口市政府决定自2024年2月9日0时起至2月24日24时春节元宵节期间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口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全市所有街道;西秀镇、长流镇、海秀镇、城西镇全镇行政区域;云龙镇212省道以北区域)。

(二)石山镇、永兴镇、龙桥镇、灵山镇、三江镇、演丰镇6个镇的全镇行政区域。

(三)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

(四)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

二、本市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6时至22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市民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海口市公共安全和优良生态环境。举报电话:12345。

海口市2024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三亚市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2024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范围:北至G98绕城高速,南至大海,西至崖州区G98高速公路、海南西环高铁和海南西环线铁路组成的闭合人口密集区域(崖州中心区域)及崖州湾科技城区域,东至海棠区藤桥河(含西岛、蜈支洲岛)(详见下图)。

二、禁止燃放时间:2024年2月8日(除夕前一天)至2024年2月25日(正月十六),共18天。

三、禁止燃放要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除替代品如电子礼炮、电子鞭炮等)。

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四、除市中心区域外,以下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六)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

(七)公园、商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其他区域。

五、禁放区域外烟花爆竹燃放品种要求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规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三亚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禁放工作部门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及空气环境监测的相关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热线:“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

儋州市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2024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燃放区:和庆镇、兰洋镇、南丰镇除镇墟和部分村庄以外,白马井镇、雅星镇、东成镇、王五镇、海头镇、木棠镇、排浦镇、新州镇、中和镇、大成镇、光村镇、峨蔓镇和海花岛1号岛全域。燃放时间:除夕(2月9日)和正月初一(2月10日)全天,正月初二(2月11日)至正月十六(2月25日)及其他重要节假日8:00-24: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禁放区:除以上燃放区外的其他区域均为禁放区(以那大主城区为中心,东至和庆镇墟,东南至兰洋镇墟,南至南丰镇墟,西至那大镇铺仔居委会,北至西联农场场部,西北至侨值农场;洋浦经济开发区、王五工业园区及海花岛2、3号岛全域),2024年全时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除以上规定禁放区区域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公园、商场、景区、文化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在建建筑工地和未交付但完成封顶的楼盘,高层住宅小区;山林、海防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在禁放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一经查实相关职能部门将以危险品予以没收,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七、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敬请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的相关规定,积极行动配合,甘做禁放烟花爆竹新风尚的践行者,推动绿色健康生活新文明的传播者,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市作出积极贡献!

举报电话:110 投诉电话:12345

万宁市

一、常态性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

(一)万城镇、大茂镇、后安镇、和乐镇、长丰镇(牛漏片区除外)。

(二)国家机关[各镇(区)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政府公共小区、物业小区、图书馆、文化体育广场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学校、幼儿园、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汽车站、动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气)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禁止燃放的相关区域和场所。

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的管理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全市区域内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由主办单位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办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大型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确保安全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请广大市民和游客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提倡绿色生活,文明过节

全万宁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以实际行动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广大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并对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

五、欢迎广大市民和游客向公安、应急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予以处理,经调查核实的,对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违规燃放、存储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45。

琼海市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琼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春节、元宵等时段部分区域、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段

(一)嘉积主城区全年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嘉积镇、塔洋镇、万泉镇行政管辖区域(附:琼海市2024年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春节、元宵期间(2024年2月9日至2月25日,农历十二月三十至正月十六期间),在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所有品种的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商场、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集贸市场、博鳌玉带滩景点等人员密集的重点区域场所,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博整亚洲论坛国际会议中心、博鳌机场、车站和码头等单位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二)加油站、液化气站、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讯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六)大型小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时间、地点。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为A、B、C、D四级。其中,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是指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微小的产品。

四、焰火燃放规定

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I、II、III、IV、V级别)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相关部门

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等部门根据《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9〕13号)、《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海市2021年度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海府办函〔2021〕68号)文件要求,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切实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市应急管理局值班投诉电话:0898-62802233。

附件:琼海市2024年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

琼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琼海市2024年春节元宵期间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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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红色区域为禁放区域

东方市

一、管控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东方市行政区划范围。

二、管控时间

时间范围:2024年全年。

重点时段: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节假日期间。

三、禁燃禁放区

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为八所城区,区域范围为东至高速路、西至海边、南至工业园区五路、北至北黎河(含八所社区、福耀社区、大占坡社区、北黎社区、伴圆海社区、新北社区、港门社区、福久村、居龙村、罗带村、十所村、皇宁村、小岭村、大坡田村、蒲草村,详见:2024年东方市烟花爆竹管控范围示意图、2024年东方市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图)。禁燃禁放区内禁止燃放所有类型的烟花爆竹,一律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

2024年东方市烟花爆竹管控范围示意图↑

2024年东方市城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图↑

在禁燃禁放区外,以下场所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居民区、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二)动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四)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信线路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餐饮、宾馆服务场所;

(六)水库、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景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公益性公墓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八)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限燃限放区

(一)烟花爆竹限燃限放区为八所镇城区集中燃放区(地点设在鱼鳞洲风景区服务驿站停车场)和除八所镇外各乡镇(含华侨经济区)镇墟范围(具体范围由乡镇根据实际划定)。限燃限放区内一律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

(二)限燃限放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段为除夕至正月初三(2月9日至12日)和元宵节(2月24日)的 8:00至次日 1: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限燃限放区在规定的时段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

五、其他区域

其他区域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

六、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七、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后的废弃物。

八、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规定在禁燃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燃禁放区、限燃限放区内违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45,110。

文昌市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要求,现将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文昌市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主要场所

(一)文城镇区域:以排城村为起点往北(按顺时针方向)→迈号村→迈南村→新合村→高隆村(按顺时针方向)→文城镇行政区域边界形成的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外50米内区域,包括八门湾区域以及区域内所有海滩。

(二)东郊镇邻近文城镇区域:椰林湾为起点往北(逆时针方向)→东郊椰林壹号→椰林路(185县道)往北→椰乡路(183县道)→航天大道→白石下村→八门湾形成的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外50米内区域,包括区域内所有海滩。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疗养院、公园、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档案馆、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或区域。

(五)广播电视台、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电力、通信线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

(六)重要军事设施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火力电厂、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及其周围100米内区域。

(八)山林重点防火区。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

三、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四、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管控要求

(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各镇(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和管控工作,加大执法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巡检和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在公共场合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

(二)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保护文昌市生态环境。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以实际行动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广大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提倡绿色生活,文明过节,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昌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26日印发的《关于文昌市城区及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府规〔2021〕18号)同时废止。

七、举报电话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文昌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昌江黎族自治县五指山市

1月30日,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公告明确了五指山市禁燃禁放区域和时段。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等。

五指山市2024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区域图↓

昌江黎族自治县澄迈县

昌江黎族自治县临高县

为防止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控制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平衡公共安全与民俗传统,努力营造绿色、环保、文明、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划定禁燃禁放区域和限燃限放区域,科学管控烟花爆竹燃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临高县行政区划范围。

二、管控时间

时间范围:2024年全年。

重点时段:元旦、春节、元宵、清明、端午等节假日期间。

三、禁燃禁放区域

一是县城主城及周边区域:恩惠村→兰堂村→金龙村→田军村→文书村→文化艺术中心→金澜大道与临昌路交叉口→临昌小区→红山村→美山村围合区域内。

二是重点房地产区域:临高角龙豪村-临高角管委会-富力-沿海岸线合围、碧桂园范围、恒大御海天下范围(详见附图:临高县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禁燃禁放区全年禁止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禁燃区范围内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

四、禁止燃放烟花炮竹场所(指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场所,任何时候也都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工业园区厂房及周边、居民区、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二)动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四)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信线路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餐饮、宾馆服务场所。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景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公益性公墓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八)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限燃限放区域

2024年临高县烟花爆竹限燃限放区为禁燃禁放区外其他各镇镇墟范围。

六、限燃限放时段

限燃限放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段为除夕至正月初二和元宵节全天,正月初三至正月初八8时至20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七、限燃种类

限燃限放区域和其他区域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允许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为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

八、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九、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护;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后的废弃物。

十、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规定在禁燃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在禁燃禁放区域违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昌江黎族自治县定安县

为保证市民群众安全

定安这些区域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定城主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定城主城区2024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点区域图↑

1、定城镇主城区:南渡江沿江路→灯光球场→白芒村→山椒村→莫村→污水处理厂→下岭村→仙沟墟→仙龙路→省道S206→武警训练基地→富民小区→环城南路→南渡江沿江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50米范围内。

2、全县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学校(含幼儿园、教育机构)、大型住宅小区、工业企业、敬老院、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客运车站、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和山林防火区以内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昌江黎族自治县屯昌县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优化人居环境,保障全县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县城建成区:东至屯城镇试场村、光头岭、原保利砖厂、环东二路及周边小区、居民点(含思源高中片区、竹悦山水小区、竹头塘下村、长袋村、奇石村、水口村、吉安小区),南至X381县道、中石油加油站、县农科所,西至下坡新村、海屯湖花园片区、安墩村部分区域、屯新村、罗村、迈敏村、昌头村、海三高速公路,北至深坡农场、中德双顺屠宰厂、试场村(详见附图)。

2.各镇禁燃区域包括镇墟和原6个国营农场场部及原撤乡并镇后的墟(详见附图)。

(二)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以下场所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2.汽车站、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安全范围内。

3.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及周围100米内。

4.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前、县城区主次干道、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公园、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各住宅小区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

5.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6.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区域

7.重要军事区域。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

禁燃区域、场所范围内2024年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可燃放区域场所内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仅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及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 A、B、C、D级)。

四、焰火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的,须报经县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并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精神,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予以警告或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67819848、67811892)

附图:屯昌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划线范围内)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1日

附图

陵水黎族自治县

一、管控时间

2024年全年。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椰林镇、三才镇、新村镇、光坡镇、英州镇全域;

(二)黎安镇除海南海洋欢乐世界以外所有区域;

(三)提蒙乡镇墟及提蒙村委会、礼亭村委会、曾山村委会;

(四)本号镇镇墟及吊罗山林场场部;

(五)群英乡镇墟及芬坡村委会梯一、梯二、梯三、芬坡村小组,南平居(原南平农场场部);

(六)隆广镇镇墟及五一村委会、广新村委会、万岭村(青龙井、新村仔村);

(七)文罗镇镇墟及文新村委会、五星村委会、新华村委会;

(八)小妹水库、小南平水库、走装水库、万洲岭水库等蓝线范围及陵水河沿线100米范围内区域;

(九)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点公益林及森林高火险区;

(十)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各乡镇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直线延伸200米范围内;

(十一)重要军事区域;

(十二)重点文物单位;

(十三)各物业小区、各文化体育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

(十四)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五)汽车站、动车站等交通枢纽;

(十六)加油(气)站、燃气充装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区域,可以燃放以下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在禁燃区域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销售管理

(一)禁燃管控区域内一律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禁燃管控区域外且远离县城的本号镇、群英乡、隆广镇可设销售点,并从严销售管控。

(二)禁放区域外的居民购买爆竹产品须年满18周岁,并凭身份证购买,限购《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爆竹销售点销售时须验明购买者身份,严格做好购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买产品品种规格及数量等。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氛围。

(二)电子爆竹产品不受燃放区域管控限制,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对未经许可,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落实部门职责

各乡镇党委、政府为烟花爆竹管控主体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局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为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空气质量的监管部门,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营商环境局、县教育局、县旅文局、县民政局、县房管服务中心、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林业局、县供销社、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工作。各相关单位、相关村(居)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工作。

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等进行举报。

八、相关要求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1日起执行,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红色为禁放区域

乐东黎族自治县

一、管控时间

时间范围:2024年全年。

重点时段:2024年春节、元宵节(2024年2月9日—2月24日即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中秋期间(2024年9月15日—9月17日),国庆期间(2024年10月1日—10月7日)。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县城建成区,抱由镇东坊村、西坊村、抱由村、抱北村、番豆村、永明村、保定村、德霞村、道介村、坡拉村、山荣居(原山荣场部)。

2.各镇建成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

3.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镇墟主干道,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公园、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4.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使用单位及周围100米内。

5.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6.输变电设施、电视广播通信设施安全范围内。

7.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口等区域。

8.重要军事区域。

9.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城区或场所。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禁止区域外,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所有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四、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及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核准。

五、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在燃放区域内,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按垃圾“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及时清理燃放烟花爆竹所产生的垃圾,保持周围环境干净整洁。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1.严肃查处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及本通告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坚决查处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3.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点管理,县城区域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以及禁燃区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等进行举报。

昌江黎族自治县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共建安全、卫生、文明昌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昌江黎族自治县下列区域禁止燃放任何规格类型烟花爆竹

(一)每年除夕前十五天(含除夕)至除夕后二十天禁止燃放区域范围

1.昌江黎族自治县相关乡镇中心城区范围内,主要包括石碌镇镇区【农垦路→东风路→昌垦路→环城东路→县政府→紫金城→环城西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铁城南路→矿山路→人民南路→昌盛路→南钢路围合区域及围合区域道路(街)外围100米范围内】及牙营村、水头村、片石村、保突村、孔车村。

2.叉河镇区、昌化镇区、棋子湾旅游度假区、霸王岭国家森林公园及其他乡镇的禁止燃放区域结合本辖区建制镇区划定。

(二)除上述时间外,下列重点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2.商品交易场所、集贸市场、物业小区、堆放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3.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煤气站及粮、油、棉、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及周边。

5.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电力、通信线路及周边。

6.文物保护单位、公园、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及烈士纪念场所。

7.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类型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所有A级和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可以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A、B、C、D级)。

三、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每年除夕前十五天(含除夕)至除夕后二十天期间,石碌县城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太坡工业园区工业一路→工业一横路→工业二路→昌江大道围合区域内,叉河镇区、昌化镇区、棋子湾旅游度假区、霸王岭国家森林公园地区及各乡镇临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自行划定,并予以通告发布。

四、焰火燃放规定

(一)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核准烟花燃放组织实施方案并发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后,可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燃放。

(二)电子爆竹产品不受燃放区域管控限制,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烟花爆竹的管理与处罚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氛围。

(二)对未经许可,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等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往年通告废止。

白沙黎族自治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白沙黎族自治县空气环境质量持续优良,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当前工作形势,县人民政府决定全域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禁放范围的区域:白沙黎族自治县全部行政区域。

二、禁售禁燃禁放范围的时间:全时段。

三、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等。

四、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五、全白沙黎族自治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带动身边的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共同遵守规定,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

六、各部门要深入开展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倡导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全体市民要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宜居环境和良好形象。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往年印发的《关于划定白沙黎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作废。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元宵节期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管控工作,确保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开展2024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时间

(一)县城主城区为中心的禁燃范围:东至省道S305陵水交汇处、南至加茂镇南茂居、西至响水镇金江居、北至什玲镇抄赛村周边范围。

(二)乡镇禁燃范围:各乡镇镇墟。

(三)禁止燃放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

二、禁止燃放品种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可燃放的品种只限于个人燃放类的C级以下产品(含 C级),所有 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标注 A、B、C、D级)。其中,A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很大的产品;B级是指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的室外空旷地点燃放、危险性较大的产品;C级是指适于室外开放空间燃放、危险性较小的产品;D级适于近距离燃放、危险性微小的产品。

三、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做到: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须报公安机关审批核准并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方能实施。

四、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噪声和大气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为我县居民朋友们过好一个安全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全面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方案》等相关规定,2024年继续施行全县域范围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此,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出如下倡议:

一、做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自觉遵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各项规定,带头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过一个环保、文明、喜庆的节日。

二、做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积极参与宣传,倡导文明新风,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公共管理,倡导绿色生活、争当文明市民,助力蓝天保卫战,共创安全、环保的生活环境。

三、做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自觉维护法律法规,增强环境保护和春节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善意规劝他人,引领新风正气,劝导家人、邻里和亲友响应倡议,不销售、不购买、不储存、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抵制,主动劝阻。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广大居民朋友们,我们美好的家园需要每一位居民来共同呵护,我们呼吁全体居民朋友们立即行动起来,崇尚新风尚、践行新理念,爱护环境,文明生活,让我们共同参与到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上来,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舒适,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安全。

祝居民朋友们新春吉祥、阖家幸福!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天蓝了

空气好了

地面整洁了

每位市民都是受益者

(原标题:海南18市县发布烟花爆竹管控规定)

【责任编辑:吴钟旺】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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