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发布调整优化安居房政策的通知

2025-04-15 10:07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定安发布调整优化安居房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推动完善安居房政策制度,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安居房政策调整优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建住房函〔2024〕227号)文件精神,结合定安实际,进一步对本县安居房政策进行调整优化。

一、调整优化安居房保障范围

(一)调整安居房政策保障范围扩展至常住人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以人为本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决策部署,不再将户籍作为非引进人才群体申购安居房的必备条件,将安居房政策保障范围从本省户籍人口扩展至常住人口,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安居房政策保障范围。

(二)优化申购安居房的住房方面限制条件。大力支持本省常住居民和引进人才通过购买安居房解决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将安居房申购人家庭住房方面限制条件调整为在本县城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且未购买过安居房。(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如未公布,则以上上年度的数据为准,以此类推)。

(三)优化申购安居房的社保、个税缴纳方面限制条件。不再将“在本省连续2年缴纳(或承诺连续缴纳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作为申购安居房的必备条件。

1.已在海南工作生活满2年的非本省户籍常住居民申购安居房,需提供同期内在本省居住或与本省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等其中一项证明材料;申请人在本省工作生活未满2年的,应再提供与本省用人单位签订的至少2年期从业服务年限承诺书。在海南省工作的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医务人员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可提供入编文件或者单位证明文件代替2年期从业服务年限承诺书。

2.军队相关人员等特殊群体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户籍、身份、住房等方面证明,户口注销前原户籍属于本省的参照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条件申请,户口注销前原户籍属于非本省的参照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条件申请。

二、积极助力提升安居房购房支付能力

(一)积极推行提取公积金支付安居房购房首付款。加快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安居房首付款流程,简化购房人申办流程。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签订安居房购房合同时,可同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首付款。

(二)落实安居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加快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减轻购房人购买安居房的经济负担。缴存人家庭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安居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我省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15%。

三、多措并举盘活安居房存量资源

(一)支持安居房存量房源转化安置房。加强与安居房项目滞销的开发建设企业沟通协调,采取政府批量回购或整体回购房源方式,将安居房转化为安置房解决安置需求。充分发挥好我县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安居房项目纳入“白名单”。

(二)支持收购安居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人才房。

做好需求摸底调查,加强与银行机构沟通,争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金融政策支持,收购符合条件的安居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人才房。

(三)支持探索安居房“先租后售”模式。鼓励本县重点企事业单位团购安居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本单位职工阶段性居住问题;满足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年限后,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可定向向符合安居房申购条件的承租职工配售。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10日

(原标题:定安发布调整优化安居房政策的通知)

【责任编辑:黄奕宏】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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