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办法》,事关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4月25日,海南省政府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过渡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增强广大渔民和船民的守法意识,确保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在过渡期内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效降低走私风险和安全风险。
《办法》共2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办法》的适用对象和备案条件。海南省用于从事海洋渔业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存量规范管理的海洋渔船,以及内河用于保障农业生产、生活的非经营性运输的存量规范管理的内河船舶,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分别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过渡期管理备案。存量规范管理的海洋渔船备案条件:船舶所有人为当地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常住户籍人员,且船舶所有人家庭名下无在册渔船;船舶于2020年4月30日前已登记报备或下水航行;船舶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配备救生、消防以及通信、导航、助航等设备。存量规范管理的内河船舶备案条件:船舶所有人为当地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常住户籍人员;船舶于2020年4月30日前已登记报备或下水航行;船舶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配备救生、消防等设备。
二是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过渡期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过渡期管理经费、看管场所和人员等相关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过渡期管理工作,根据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数量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旅游和文化、交通运输、渔业执法、海事管理、海警、公安、海关、应急管理、水务等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三是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监管措施。存量规范管理的海洋渔船由公安机关加装船载北斗定位终端,并向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主动推送船舶北斗实时定位信息数据,与船舶监管部门共享船舶北斗定位信息数据。按照年度开展安全技术评估。安全技术评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评估组织实施,评估合格的,继续实行过渡期管理;评估不合格的,依法处理。经安全评估合格的存量规范管理的海洋渔船,应配齐船舶必备的救生、消防以及通信、导航、助航等设备。经安全评估合格的存量规范管理的内河船舶,应当配备救生、消防等设备。
四是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安全证书。存量规范管理的海洋渔船经安全评估合格、船舶操作人员和从业人员取得相应适任证书或安全证书、船上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配齐船舶航行必备的救生、消防、通导等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放船舶安全证书。存量规范管理的内河船舶可参照海洋渔船安全证书的样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后发放安全证书。
五是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航行和生产要求。存量规范管理的海洋渔船进出停泊点实行主动报告制度。船舶所有人或操作人员应当通过公安机关确定的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存量规范管理的海洋渔船的航行区域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或经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海域,不得跨区域航行,不得跨省停靠。存量规范管理的内河船舶的航行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船舶航行实际商相关水域管理部门划定。船长小于12米的存量规范管理的海洋渔船在限定的航行范围内,可以开展钓具、掩罩、刺网等资源友好类型作业,限制围网、张网、耙刺和地拉网等非资源友好类型作业,严禁拖网作业。存量规范管理的内河船舶和船长12米以上的存量规范管理的海洋渔船,未经许可,不得捕捞作业。
六是终止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过渡期管理的情形。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在过渡期管理期内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安全技术评估,未安装北斗定位设备,进出划定停泊区域或港口未通过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擅自改变船舶用途、擅自从事载客或运输等活动,擅自买卖、转让、租借,船舶操作人员未取得适任证书操作船舶,不配合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禁用渔具,禁止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作业和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出海作业等情形的,终止过渡期管理,并由有关执法机关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予以处置。
七是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拆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指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没收的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进行规范拆解工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注销船舶安全证书,并在船舶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状态。被执行罚没、注销、拆解的村(居)民家庭自用船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收治安识别号牌和船舶北斗管控终端。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符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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