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超30万元!三年四易司法定性!三亚一超市香烟失窃案深陷“罗生门”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黄力萍 熊文颖 摄影报道)近日,海南三亚一起涉案金额高达30余万元、涉及人员规模达40余人的超市香烟失窃案引起记者关注。在该案件侦办过程中,经历了三年四次司法定性变更,其中原因为何?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窃案缘起 监控镜头下的黑色交易链
4月7日下午,当事人张先生告诉记者,2017年起,张先生在三亚市天涯区经营了一家喜万发连锁超市。2020年,经三亚交警柯某总介绍,张先生聘用王某担任超市收银员岗位。因张先生还在其他地方做别的生意,无暇顾及该超市,便在超市内安装了多个监控。2022年1月6日,张先生发现超市里的一款定制利群香烟数量不对,经多次清点后确认数量上存在异常。

王某指认盗窃现场
通过查看监控,张先生发现,王某在超市工作的两年时间内,多次伙同超市槟榔供应商韩某衍等人盗卖超市香烟,被盗卖的不仅仅是利群烟,还有软中华、硬中华、荷花、南京、芙蓉王等香烟。
警方撤案 个体户遭窃一事竟成“民事侵占”?
事发后,张先生于2022年1月6日向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以下简称“天涯分局”)凤凰派出所报案;1月7日,派出所出具受案回执;1月8日,天涯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认定,王某盗窃案符合立案标准,正式立案侦查。在凤凰派出所内,韩某衍承认偷盗香烟并低价卖出后转款给王某,根据微信转账记录,韩某衍从2021年3月份开始几乎每天都向王某转账,一直到2022年年初。

2022年1月7日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凤凰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
“2022年1月7日凌晨,我收到韩某衍叔叔韩某定的短信,他说明天有工作安排,就不等我出来,希望我能包容和原谅韩某衍,给韩某衍一次改正的机会。”张先生回忆称,第一次报案后,韩某衍以及王某的家属分别打电话约他见面,但没有协商一致。

韩某衍叔叔事发后发给张先生的短信截图
“没有想到,2022年1月18日,我收到了天涯分局的撤案通知。”张先生十分不解地告诉记者,凤凰派出所民警答复称,因张先生是个体户,此事应属于民事侵占。天涯分局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则称,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撤销此案。

2022年1月18日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出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权利救济 监察机关立案监督制实操困境
面对撤案决定,张先生开始了漫长的权利救济之路。张先生称,他先是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但2022年检察院答复称,警方办理案件程序合法,并口头告知张先生派出所办案没有错。当张先生申请书面答复时,却被告知没有书面答复。
张先生还拨打检察院电话咨询,工作人员回复称,案件可以走自诉程序,不予立案监督,有相关证据可以起诉到法院,以盗窃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违反法律规定,且检察机关没有侦查权。
“因为拿不到书面答复,2022年7月,我去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当时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当着我的面给检察院的人打电话,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我让我回来拿。”张先生称,他拿回一份日期显示为2022年2月14日的《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审查通知书》。通知书称,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或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撤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提起自诉 法院裁定刑事盗窃
张先生认为,案件明显应属盗窃而非民事侵占,但经过多次权利救济无效后,张先生还是走上了自诉维权之路。第一次撤案之后,张先生开始向三亚市政法委等多个部门写求助信,天涯分局局长陈某逵让刑警大队重新办理此案件。2022年3月29日,天涯分局刑警大队再次给张先生出具受案回执,结果却是不了了之。2024年7月3日,天涯分局仍回复称,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

2022年3月29日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出具的第二份受案回执
张先生告诉记者,天涯分局局长陈某逵向其推荐了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郊法院”)副院长林某翊的电话,2024年9月,张先生向城郊法院提起自诉,请求判处王某和韩某衍等人侵占罪或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3月6日,城郊法院出具的《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移送函》显示,张先生所诉的被盗财物价值高达323260元,案涉事实情节更符合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案件转机 官方回应正在侦查阶段
张先生表示,三年期间从未停止过前往上级部门求助,2025年2月24日,张先生去了公安部反映此问题,回来后天涯分局就又重新立案了。3月17日,天涯分局刑警大队再次受案、立案;3月20日,天涯分局向张先生出具《破案告知书》,称犯罪嫌疑人王某已经抓获,告破此案。

2025年3月20日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出具的《破案告知书》
虽然案件宣告破案,但仍有诸多疑问待解。张先生从监控记录中发现有22人参与盗窃,查看相关口供和转账记录后,张先生怀疑涉案对象应有40余人,为何仅抓获王某一人便宣告破案?该案件从2022年拖延至2025年,案件办理程序是否真正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有人涉嫌徇私枉法或者渎职行为?即使案件告破,张先生依然处在蒙圈状态。
2025年4月11日下午,记者前往检察院采访,工作人员李某贺称不能随便透露案情,当事人可通过12309热线服务平台了解。按照程序,4月17日,商报记者给检察院发送本报采访提纲;4月21日李某贺通过电话回复记者:“经过我们办案部门了解,这个案件处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如果有疑问要联系公安机关。”
4月11日至16日,记者两次就张先生被盗案,仅抓获王某便宣告破案一事采访三亚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不做采访。
社会叩问 谁在阻碍正义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律师告诉记者,该案暴露出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多重法律问题,首先是程序违法嫌疑,公安机关初次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不追究刑事责任”,但32万元涉案金额远超海南省盗窃罪立案标准(立案标准:2000元),撤案理由明显失当,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应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其次是证据认定矛盾,同一份监控证据,公安机关认定为“民事侵占”,法院则判定构成盗窃罪要件,微信转账记录与视频时间节点的对应关系未被公安机关充分采信;再次是权力干预疑点,王某系通过交警系统人员介绍入职的“关系户”,公安分局局长直接介入引导自诉程序,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领导出面调解谈判,涉嫌违反《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三年间对40余名涉案人员选择性追责,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李律师认为,当事人历时1166天的维权历程,为观察我国刑事立案标准执行现状提供了极具研究价值的实证样本。此次事件值得三亚市公检法深思,该案暴露“先刑后民”原则在基层执行中的异化,基层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边界模糊问题,公职人员涉案衍生的司法公信力危机。需建立民刑交叉案件“证据互认”机制,避免司法资源重复消耗,强化检察机关对存疑撤案案件的实质审查权,落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三条复查程序。
对于此事,李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就错误撤案导致的维权成本申请赔偿,针对其他未立案嫌疑人,可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要求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办案人员涉嫌违法情形,可向纪委监委提出《执法活动监督申请书》。
【责任编辑:黄奕宏】
【内容审核:吴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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