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单后恶意退款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2025-05-26 19:43 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

下单后恶意退款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网”)的经营者,被告周某系淘宝网的注册用户。

被告用其身份信息注册了两个淘宝账号,经常在淘宝平台买入商品后不久,即以“假货”“商品品牌与实际不符”等理由向卖家发起仅退款申请。经统计,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7月31日1个多月期间,被告就发起了624笔仅退款不退货申请,退款总金额32697.07元,其间退款申请率、退款成功率分别达到98%、96%以上。退款过程中,淘宝网平台显示存在相关卖家反馈的周丽慧案涉账号有发虚假物流的情形,也有卖家反馈给淘宝网平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反映周丽慧的案涉账号有通过微信向卖家索要金额不等的钱财的情形。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直接干扰了淘宝网的正常运作及经营秩序,侵犯了淘宝网对平台享有的管理权益,破坏了淘宝网努力建设并维护的诚信、公平、健康的购物生态环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以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00元。

二、法院判决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说明,被告发起的仅退款(不退货)申请明显不符合常人的购物习惯,其申请仅退款比例远远高于淘宝网正常商品交易的平均水平,且批量下单和退款的时间高度重合,申请退款理由重复单一,其实施的行为足以界定为滥用淘宝网平台会员权利,损害了诚信合法经营的淘宝网卖家声誉,干扰了淘宝网的正常运营秩序,并让淘宝网为处置被告的不实投诉多支出了人力物力,给淘宝网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

因此淘宝网平台有权对行为人提出损害赔偿,遂于2019年9月5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元,并赔偿原告合理支出(律师费)10000元。

被告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2018)浙0192民初10145号

三、案例评析

本案系全国首例“职业吃货”案。职业吃货是指批量买入商品后短时间内发起仅退款不退货、威胁商家进行不当投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职业买家。与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步,以“职业吃货”为代表的网络黑灰产业也随之兴起,严重危及互联网商业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高艳东认为,淘宝网索赔1元钱,在金额上只具象征意义,但法院在上述判决中认定了被告滥用会员权利,并界定上述“吃货”行为系“非生活消费所需”的恶意行为,系平台规则法治化的体现,这对“职业吃货”、职业索赔等恶意行为的警示意义不言而喻。“面对新型网络违法犯罪问题,有助于司法实务的开展,为法院的审判提供参考。”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职业吃货”等恶意行为,存在钻规则漏洞、打擦边球、吃货数额不大的现象,导致刑事、行政追责难。高艳东认为,对“职业吃货”的刑事追责,可根据具体个案的不同情节,对达到追诉标准的可适用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不同罪名予以惩处;对缺乏维权基础的应按照阶段分类治理,对于没有构成诈骗、敲诈等行为的恶意投诉、恶意差评,短期内可以解释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但长期来看,增设妨碍业务罪加以打击更有效。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原标题:【微普法】下单后恶意退款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责任编辑:王俊超】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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