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定(试行)》正式施行

2025-05-27 13:49 海拔新闻

《海口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定(试行)》正式施行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李兴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市实际,制定并印发《海口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规定》(试行)所称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目的,以书面合同、遗嘱等方式或者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确认的,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本规定涉及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与土地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规定》明确,海口市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应当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依法登记房屋所有权,且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居住权人应当为自然人。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同一不动产单元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得重复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居住权为多人的人均居住面积应当满足生活居住的基本要求,原则上不低于本市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规定》首次登记适用

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1.以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

2.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

《规定》申请主体

1.申请设定居住权的居住权人应当为自然人;

2.以合同约定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房屋所有权人;

3.以遗嘱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遗嘱确立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不动产为遗嘱人和他人共有的,需其他共有人到场表示同意。遗嘱确立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和全部法定继承人应当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遗嘱的有效性以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可以仅由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继承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遗嘱的有效性以及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不动产登记规程》的要求对遗嘱等材料进行审查。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规定》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设立居住权的材料:

(1)以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参考版);

(2)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遗嘱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的,还需提交遗产管理人资格确认材料;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5.已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申请居住权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设立居住权的书面材料;

6.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后又办理了处分登记的,不再受理居住权登记,但现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同意的除外;

7.以生效法律文书设定居住权的,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规定》审查要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与登记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居住权人是否为自然人;

3.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是否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

4.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用途是否为住宅;

5.已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单元不得再次设立居住权;

6.申请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抵押、预告、异议登记等限制情形;

7.根据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生效法律文书关于居住权设立内容是否明确;

8.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除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的以外,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办理。

《规定》审核时限及其他事项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居住权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据了解,本规定由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黄奕宏】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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