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法院发布5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25-06-26 19:55 海拔新闻

海口法院发布5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6月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依法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开展精准化、常态化的禁毒宣传教育,营造全民禁毒浓厚氛围,积极为自贸港核心引领区营造安全稳定、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案例一:海口中院被告人唐某强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唐某强,男,1994年2月7日出生,无业。2019年1月21日因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7年2月24日,邱某豪(已判决)与被告人唐某强商定以6万余元的价格购买2000粒“开心果”和1500粒“摇头丸”。邱某豪先转款3万元给唐某强,后唐某强安排“猪仔”和“老二”与邱某豪在海口市永万路进行毒品交易,邱某豪付清余款后离开,将毒品交给邱某章(已判决)。3月9日,邱某豪联系唐某强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300粒“麻古”,唐某强安排钟某彪(已判决)与邱某豪交易,邱某豪将6万余元毒资付给钟某彪。3月10日钟某彪将毒品交给邱某豪,邱某豪将毒品交给邱某章。3月12日,邱某豪联系被告人唐某强购买2000克“冰毒”,当晚唐某强携带毒品从徐闻县来到钟某彪开好的酒店。次日,邱某豪到了酒店后,向钟某彪支付了3万元毒资,并与唐某强、钟某彪进行毒品交易,邱某豪拿到“冰毒”后,交给邱某章并从邱某章处拿了8万元,后将尾款交给钟某彪。3月中旬,钟某彪告诉邱某豪有毒品卖,邱某豪欲向被告人唐某强购买1000克“冰毒”和1000克海洛因,但唐某强嫌买的太少,遂双方约定先支付定金,等拿到货后看毒品数量再支付尾款。邱某豪支付了10万余元毒资后,钟某彪让邱某豪到海口准备交易。3月19日12时许,邱某豪与钟某彪乘车到海甸岛白沙门公园附近,钟某彪下车后不久,便手提一个黑色袋子和“猪仔”上车。途中邱某豪通过钟某彪给“猪仔”1万元好处费后“猪仔”下车。邱某豪与钟某彪回到华信路花园大厦住处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当场查获大量的毒品。经鉴定,从邱某豪处扣押的白色粉末状固体、白色晶体等检出喘定、茶碱、利多卡因、地卡因、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氯胺酮、咖啡因成分。

被告人唐某强违反国家禁毒法律规定,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795.4克、甲基苯丙胺7193克、开心果2000粒、摇头丸1500粒、麻古300粒,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

被告人唐某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唐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秀英法院审判被告人祝某运输毒品案

2024年8月11日,被告人祝某在雷州市东里镇新村场村家中制作出成品的毒品电子烟弹,并将毒品电子烟弹藏匿于粤GF5051号丰田凯美瑞小汽车的中控台中,以及将剩余的固体毒品藏匿于该车驾驶座椅背后的储物袋中,将电子秤、针筒、空电子烟弹、分装塑料袋、烟油等制作工具藏匿于该车的驾驶座和副驾驶座的座位底下。祝某驾驶车辆从家出发至徐闻县海安新港乘坐“海装6号”客轮到达海口市秀英港,并在该港11号泊位下船。祝某驾车下船后,恰遇民警在此泊位进行公开查缉,在公安民警对车辆例行检查时,祝某弃车逃跑,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民警抓获。民警随即从该车辆中查获145颗毒品电子烟弹、20块白色块状晶体、175颗空电子烟弹、一个电子秤、注射器、塑料分装袋等物品。经称量统计,上述查获的145颗毒品电子烟弹、20块晶体,共计净重115.97克。经鉴定,该两类物品的取样检品检出异丙帕酯成分。

被告人祝某明知是毒品,将毒品藏匿于所驾驶车辆中跨省运输,涉案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祝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祝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案例三:美兰区法院审判被告人李某春贩卖毒品案

2021年10月19日,翁某森(已判决)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春提出购买冰毒。李某春遂按照翁某森的指示将约8克冰毒送到徐闻县内村园村口处交付给林某、陈某朋(均已判决)。交易完成后,翁某森通过微信给李某春转账人民币7200元,翁某森从林某、陈某朋处收取毒资9600元。林某最终将毒品贩卖给三亚市的吸毒人员阮某。

被告人李某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亚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属于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四:琼山区法院审判被告人李某胜、黄某丽贩卖毒品、洗钱案

2024年10月至12月3日,被告人李某胜从上家“阿水哥”处拿到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后,以每个550元至8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陈某文10次、苏某8次、钟某益3次、张某1次。被告人黄某丽明知李某胜在贩卖毒品依托咪酯电子烟,仍提供自己及黄某玉、黄某菊的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并帮助李某胜送依托咪酯电子烟给苏某。李某胜通过其本人与黄某丽、黄某玉、黄某菊的微信共收取毒资44020元。李某胜与黄某丽明知收取的上述款项系毒资,仍共同将上述毒资转换为现金。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胜及陈某文处扣押到毒品疑似物共计49个,净重量32.9克,上述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经鉴定,从李某胜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分别检出依托咪酯含量为4.5%、7.8%,从陈某文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检出依托咪酯含量为8.8%。

被告人李某胜、黄某丽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共同贩卖毒品依托咪酯共计32.9克,毒品数量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胜、黄某丽明知系贩卖毒品的毒资,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将毒品犯罪所得转换为现金,金额44020元,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黄某丽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李某胜、黄某丽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二人洗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胜、黄某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黄某丽主动退缴部分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胜、黄某丽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合考虑黄某丽在本案中的犯罪地位、事实、情节以及其系怀孕的妇女等情况,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被告人黄某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五:龙华区法院审判被告人梁某咏贩卖毒品案

2024年12月22日,杨某文通过快手平台认识被告人梁某咏,并加为微信好友。12月25日,梁某咏称可以买到电子烟弹,每个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相同),杨某文便向其转账3000元购买3个电子烟弹。梁某咏随后联系其上家黄某娜(另案处理),约定以每个900元的价格购买3个电子烟弹。12月26日,梁某咏与杨某文按照黄某娜指示一起至临高县一小区处,从黄某娜男友(真实身份不详)处购得3个电子烟弹。同日22时20分许,二人回到海口市南海大道的酒吧后,梁某咏将其中一个电子烟弹交给杨某文,随后便被民警抓获,当场从梁某咏处扣押到电子烟弹一个、苹果手机一部,从杨某文处扣押到电子烟弹一个。梁某咏从中获利300元。经鉴定,梁某咏所贩卖的电子烟弹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被告人梁某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贩卖少量毒品依托咪酯,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某咏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梁某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责任编辑:刘如英】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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