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为何屡禁不止?“头顶安全”由谁来守护?

2025-08-04 22:43 海拔新闻

高空抛物为何屡禁不止?“头顶安全”由谁来守护?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陈勇合 摄影报道)高空抛物,这一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屡屡引发公众关注。从酒瓶、砖头到生活垃圾,甚至自行车、电视机等大件物品,“高空抛物屡禁不止”也成了广大市民网友热议的话题。

8月4日,记者走访海口多处小区发现,虽然大部分居民小区未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但多数小区未安装有效的“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此外,记者发现,海南近年来已办理多起涉高空抛物罪案件;其他省市也不乏相关案件,其中去年10月21日吉林长春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中,抛砖男子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备受市民网友瞩目。

有关专家曾表示,即便高空抛物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若情节严重,同样可能构成犯罪。这些从天而降的危险物品不仅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

高空抛物事件屡禁不止

8月3日上午,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内突然传出“咣当”几声巨响,鞋子、鞋架、儿童自行车等物品从天而降,散落一地。接群众报警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金宇派出所民警迅速到场处置,开展走访调查。

根据群众反映的线索,民警逐层排查,最终在事发楼栋某高层楼道内发现一名醉酒男子形迹可疑。因该男子当时神志不清、身上酒味浓烈,无法正常交流,民警遂将其先行带回派出所约束至酒醒。

经调查,男子林某(24岁)于8月3日凌晨与朋友在小区周边烧烤店饮酒,直至早上8时许才返回家中,彼时仍处于醉酒状态。据林某供述,其酒后情绪烦躁,在楼道内行走至某楼层时,因一时情绪失控,将楼道内的鞋架、鞋子、儿童自行车等物品抛至窗外,致物品坠落至楼下公共区域。酒醒后,林某后悔不已,连连致歉,反复念叨“幸好没有砸到人,不然真不知道该怎么办”。

目前,林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无独有偶,近年来海南也有因高空抛物而被宣判的类似案件: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赵某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2日,多次从居住的房屋阳台窗户向楼下幼儿园抛掷砖头、水泥块、酒瓶、垃圾等物品,导致幼儿园窗户、楼顶玻璃、水管、屋顶等多处受损。最终,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4年8月,三亚市崖州区一男子因酒后泄愤,将停放在楼道中的自行车从25楼楼道阳台上扔下,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民警对涉事楼栋逐层排查,很快锁定嫌疑人为该小区住户翟某山(男,33岁)。经讯问,翟某山对其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翟某山已被依法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3年10月15日21时许,刘某某喝酒后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从6楼抛下6把椅子,幸运的是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物损毁。事后,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提起公诉,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市民安全责任意识不足

近日,记者走访海口多个小区发现,多数小区单元楼入口、电梯间、楼道墙面等显眼位置,均张贴有“禁止高空抛物”“杜绝高空坠物”等警示标语。

家住海口市海甸二东路某小区的李先生表示,“有次和爱人晚饭后在小区散步,走到一幢楼前突然听到‘啪’的一声,一个矿泉水瓶砸落在不远处的空地上。当时雨刚停,小区里人不多,矿泉水瓶离我们也有段距离,虽然没被砸到,但还是心有余悸。此后爱人便不在小区内散步了。”李先生告诉记者,之前小区有人高空抛物,多是烟盒、纸屑等,且掉落在靠近楼体的绿化带,这次丢矿泉水瓶让李先生受惊了很长一段时间。

“楼里每层电梯口都贴着标语,物业也总在群里发案例,但还是听说有烟头、纸屑掉下来。”家住龙华区某小区的居民王阿姨表示,王阿姨每天带孙子在小区散步时总会下意识留意头顶,“尤其是楼下有小孩玩的时候,就怕楼上掉东西。我觉得光有标语不够,家里有老人小孩的得多提醒,千万别图方便乱扔东西,万一砸到人,毁的是两个家庭。”

市民陈先生认为,高空抛物的根源是部分市民的安全责任意识和道德意识不足。“有些人总觉得扔点烟盒、纸屑等小东西无伤大雅,实际上可能对他人安全产生威胁。”陈先生表示,自己住的老旧小区三层有个突出的小平台,“有些人把那里当‘垃圾场’,随手丢各种生活垃圾,若不刻意处理,真就成了‘卫生死角’。”陈先生坦言,想斥责或追踪高空抛物者,却因没有监控只能不了了之。

专家表示:无意抛物也有可能担责

针对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吴永群律师表示,高空抛物行为可能已触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此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高空坠物伤了人由谁来赔偿?吴永群律师表示,赔偿责任应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高空坠物伤人,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需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也可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可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或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等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赔偿;

(6)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如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此前有法学专家提到,即便高空抛物未造成人员伤亡,若情节严重,同样可能构成犯罪。“高空抛物不管是否砸到人,都可能构成严重刑事犯罪。即便没砸到人,屡次、经常高空抛物且情节严重的,也可能入刑。”专家强调,高空抛物并非单纯的道德问题,而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市民千万不要随手一扔,否则可能‘祸从天降’,不仅给他人造成损害,自己还可能承担牢狱之灾。”

此外,记者查阅资料了解到,针对“非故意抛物是否担责”,有专家表示,若抛物者因疏忽大意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并砸伤人,该行为依然涉嫌过失犯罪,即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与故意犯罪相比,过失犯罪主观恶性稍低,但鉴于高空抛物本身的高风险性与严重后果,法律亦不会轻纵。

【责任编辑:黄奕宏】

【内容审核:李彦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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