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仍被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维权?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了!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陈艳静)员工应公司要求挂名法定代表人,离职后想涤除登记却遭推诿,该怎么办?变更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自治事务,法院该不该介入?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
被告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成立,股东为A公司。原告小吴原是被告同一实际控制人旗下B公司的员工,于2023年6月9日离职。在被告公司筹备设立时,应B公司负责人刘某要求,小吴被暂时“挂名”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承诺待找到合适人选后会予以更换。被告公司成立后既未向小吴发放任何报酬,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小吴虽身兼多职,却从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属于“有登记之名,无履职之实”。此后,小吴从B公司离职后,多次与被告公司沟通要求变更登记未果,遂通过微信向B公司原负责人刘某、关联公司负责人等发送《辞去法人代表申请书》。对方虽确认收到申请,但表示公司已处于停滞状态,无人管理,无法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吴遂向美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涤除其作为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应代表公司执行事务,与公司存在实质关联。案件中,小吴既非被告员工、股东,也不参与经营,与被告已无实质关联,不再具备对外代表公司的条件。让其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有违立法本意,故原告要求涤除登记,于法有据。虽然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司法通常谨慎介入。但当个人与公司之间因此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且通过公司内部途径无法解决时,司法介入即具有必要性。小吴已穷尽内部协商途径,问题仍未解决,故其诉请法院处理,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涤除小吴作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手续。
法官表示,“挂名法定代表人”并非“虚职”,背后暗藏诸多法律风险,切勿因人情、情面轻易应允。实践中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是信用风险。若公司存在欠债不还、违法经营等情形,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承担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等风险;二是法律责任风险。在公司行为涉嫌犯罪时,法定代表人亦可能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若确需挂名,应认真了解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审慎做好风险防范。一方面,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挂名期限、变更条件及免责条款;另一方面,注意留存沟通记录、协议等证据,便于维权。
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事关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交易安全,公司应审慎对待,避免采取“挂名法定代表人”方式。在采用“挂名”方式后,公司亦应恪守诚信,尊重个人意愿。当挂名法定代表人已离职或明确拒绝继续挂名时,应及时通过内部程序办理变更登记,保障公司有序平稳运行,不得以内部问题为由推诿拖延。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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