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史若木)海南省民政厅联合海南省财政厅印发《海南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以市县(区)为单位,通过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该项目的期限为12个自然月,自2026年1月开始实施。
补贴对象为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以下统称中度以上失能老人),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地址在海南省内。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具体参见《海南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下同),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方案》提出,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最高抵扣额度为每人每月800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不同养老服务类型的抵扣比例为:长期机构入住、“喘息”服务、日间托养服务按消费金额的40%抵扣;居家上门服务按消费金额的50%抵扣。根据中央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以电子消费券载明的为准。各市县(区)已有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补贴政策可衔接执行。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方案》提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或代办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下同)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2024年7月以来已经被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可不再重新评估,各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上述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与“民政通”对接。
《方案》提出,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责任编辑:赵康丽】
【内容审核:吴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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