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起!海南法院2025年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发布

2026-03-17 10:58 海拔新闻

6起!海南法院2025年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发布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3月17日,记者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全省法院为海南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工作的能力水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6起海南法院2025年服务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1:李某海犯内幕交易罪案

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股份,双方进行会议磋商,某资产投资公司董事长林某作为磋商参与方参加了会议。中国证监会认定,此次股份收购属于“内幕信息”,林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李某海与林某密切接触后,用妻子冯某身份证开设证券账户。李某海操作冯某以及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共买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633110股,成交金额2367.1万余元。李某海陆续卖出该股票,累计获利473万余元。北京证监局向李某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经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认定李某海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之后,李某海被抓获到案。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海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73万余元。

案例2:某广告公司与某市七家陶瓷企业、商务局涉消博会纠纷八案

第四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在海南国际会展中心举办期间,为集中展示某市陶瓷品牌形象,某市商务局牵头统筹辖区内七家陶瓷企业参与展会,统一规划搭建“某市品牌馆”展台,并确定由某广告公司作为唯一展台搭建服务商,形成“统一组织、分别签约、各自履约”的合作模式。本案系列纠纷均因该展台搭建事宜引发,原告均为某广告公司。

2024年3月19日前后,某广告公司分别与某市七家陶瓷企业签订《搭建合同》,合同核心条款高度一致。其中明确,制作周期自被告预付款到账起算,某广告公司需在2024年4月9日前完成展台总体施工,布展时间为2024年4月4日至9日;约定工程价款按实际占用面积及每平方米的统一单价计算总造价,同时约定“施工增项费用另计”或“无增项需求则不增费”;付款采用“三期模式”;违约责任方面,约定单方违约需赔偿损失,且诉讼及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因七家陶瓷企业均对展台搭建后的展示效果不满意,在某市商务局协调下,某广告公司按企业要求变更设计。签约时依据非定稿效果图报价,后续因实际需求与原报价差异较大,某广告公司分别与其中六家陶瓷企业签订增项追加协议,明确增项费用及验收后付款。而其中一家陶瓷企业以“无增项需求”拒绝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增项追加协议。

展会结束后,某市七家陶瓷企业均未按约履行后续付款义务,起诉时仍处于拖欠状态。某广告公司催款未果后,分别起诉,各案诉请存在共性,均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杂费及诉讼费。仅针对某市商务局侵权责任纠纷案要求支付杂费2万元及公开道歉,并就侵权行为向原告工作人员赔付2元。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先从7起承揽合同纠纷入手,调判结合,消解系列案核心症结。经调解4起承揽合同纠纷撤诉,2件判令被告陶瓷企业向原告某广告公司支付搭建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1件判令被告陶瓷企业向原告某广告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起侵权责任纠纷庭审后某广告公司自愿撤诉。

案例3:干某与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1年,周某(奥地利公民)与干某就周某所有的位于海口市的涉案商铺签订《租赁合同》,周某将涉案商铺出租给干某作为经营使用,约定使用“蚂蚁通证”支付押金及租金。《租赁合同》签订后,干某帮助周某注册了“蚂蚁通证”,并向周某的“蚂蚁通证”账户转账150万的蚂蚁通证。后周某起诉要求确认《租赁合同》中关于使用“蚂蚁通证”作为租金、押金支付货币的条款无效;要求干某以人民币向周某支付租金79万余元、押金10万余元。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周某与干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关于使用“蚂蚁通证”作为租金、押金支付的约定无效,判决干某应向周某支付租金79万余元,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4:卢森堡某T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国际仲裁院某仲裁裁决审查案

2016年7月,某集团公司与卢森堡某T公司签订某S公司《股权收购协议》,该协议约定适用法律为英国法,且纠纷应适用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地在英国。某集团公司依约收购部分股权后,因资金问题未能继续履约,其关联企业某旅游公司遂与某T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延长剩余股权收购期限,并由其承接某S公司股东贷款以及由某集团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2月10日,某集团公司和某旅游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5月20日,某T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金额约1.8亿美元。管理人虽未确认,但为某T公司全额预留了偿债资源。某T公司随后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相关合同主体按协议履行股权购买义务,否则赔偿某T公司全部损失共计1.8亿美元。2022年11月,仲裁庭适用英国法律,裁决某旅游公司应向某T公司赔偿损失约1.27亿美元及裁决后利息,某集团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3年7月,某T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伦敦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申请金额约9.2亿元人民币(约1.27亿美元)及相关利息。

经审查,案涉全部仲裁程序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在地国家即英国法律的规定,仲裁裁决已经在英国生效。但仲裁庭关于“相应利息和罚息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的裁决结果,不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若依某T公司申请对仲裁裁决作出承认与执行,将导致重整企业的其他债权人不能平等受偿。对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协商,某T公司最终自愿放弃依据案涉仲裁裁决计算的自2021年2月10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之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接受以3万元人民币现金及约7.5亿元人民币对应的信托份额清偿全部债务,并变更了申请请求。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以7.5亿元(依据案涉仲裁裁决计算至2021年2月10日的损失及利息)作为对案涉仲裁裁决的执行金额,承认与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案例5:某特公司等与某珠宝海南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某特公司于1898年5月27日在英国注册,1953年6月6日更名为GARRARD & CO.LIMITED并沿用至今。某特控股公司于2001年1月18日在英国注册,2001年8月10日更名为GARRARD HOLDINGS LIMITED并沿用至今。某特控股公司为某特公司的关联公司,“GARRARD”为某特公司的旗下品牌。某特公司、某特控股公司及“GARRARD”品牌具有很高知名度,在珠宝行业享有盛名。某特公司、某特控股公司发现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字号“GARRARD”“某特”,使用某特控股公司的企业名称“GARRARD HOLDINGS LIMITED”,还在宣传推广中抄袭“GARRARD”品牌发展历程和所获荣誉的信息,遂向其发送警告函并进行了沟通,但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未停止实施侵权行为。某特公司、某特控股公司便将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等法律责任。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某珠宝海南公司、某商业河南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在商业活动中使用“GARRARD”“GARRARD HOLDINGS LIMITED”企业名称以及虚假宣传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某特”字样的企业名称,刊登声明以消除因实施侵权行为给某特公司、某特控股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案例6:某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

某国际邮轮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轮港公司)系目前海南省唯一邮轮母港即三亚市凤凰岛邮轮母港的经营主体,建有8万吨级码头和三亚湾跨海大桥等基础设施,岛上5栋帆船型建筑已成为三亚的城市名片。

受公司治理结构运行不畅、疫情原因等多种不利因素叠加影响,邮轮港公司出现巨额债务危机,资产负债率高达400%。2022年6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此后又裁定将该公司的两家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邮轮港公司等三家企业负债规模高达百亿余元,股权结构复杂且部分存在质押,债权人人数众多,各自期望值不齐、利益平衡难度大,案件重整引发了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同时,邮轮港公司等三家企业资产类主要为码头和房地产等重型资产,盘活变现周期长,适格重整投资人寻找难度大。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克服邮轮港公司重整核心资产不足、民营股东出资人退股谈判陷入僵局等困难,协调相关部门,逐一排解收回闲置土地、收回海域使用权、落实二岛拆除补偿款等重整中的堵点问题。2023年11月,重整计划草案获得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税收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由于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未获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应管理人申请启动二次协商程序,通过现金清偿、留债展期、债转股等综合手段充分保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鼓励重整投资联合体与民营股东协商解决出资人权益调整等事项。

2024年1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邮轮港公司等三家企业重整程序。

【责任编辑:韩 婧】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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