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6个海南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发布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3月24日,记者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海南高院发布了第二批6个2024年—2025年度海南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某商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某商业公司是一家注册登记地位于海口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因长期经营亏损,某商业公司陷入流动性危机,经营的几家超市陆续停业。2024年2月,债权人向海口中院申请对某商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4年4月,海口中院裁定受理某商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依法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4年9月,海口中院裁定宣告某商业公司破产。
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海口中院向执行法院调取了某商业公司的执行案件信息和执行查控信息,为判断某商业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及偿债能力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依据。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依法开展企业接管、财产调查、财产处置等各项工作。经管理人调查,某商业公司在海南、广东、上海、湖北、山东等地涉执行案件153件,未结诉讼数十件,拖欠284名职工经济补偿金及大量供应商货款,整体负债规模逾2亿元。海口中院积极协调保障管理人克服财产接管难、清产核资难、财产处置难等问题。同时,在法院的指导下,案件财产评估、处置一方面沿用执行阶段的资产评估报告;另一方面,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在流拍价、变卖价的基础上继续降价处置执行阶段已流拍的资产,既节约了破产费用和时间成本,又极大提高了资产处置效率。
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
某房地产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共同开发的中平广场项目,原规划建设A、B、C、D四栋建筑,但因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其中,A栋49套房产虽已完成竣工验收但未办理首次登记;B栋开发建设权已抵偿给案外人并由其继续开发;C栋128套房产因未完成竣工验收无法办理产权登记;D栋仅施工至三层即陷入停工状态。由于C栋业主多年无法办理产权证,引发信访事件,社会影响较大。经债权人申请,海口中院依法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案件受理后,海口中院指导管理人开展全面调查,并针对业主办证难、土地使用权属不清等核心问题,多次组织召开“点对点”府院协调会议,与各职能部门共商解决方案。通过府院协同努力,C栋最终完成首次登记,具备分户办证条件。同时,海口中院指导管理人通过梳理历史报建材料,明确项目用地权利归属,创新采用股权拍卖方式处置资产,由受让人获取子公司享有的D栋续建权益,实现闲置资产有效盘活。2024年6月,海口中院裁定宣告某房地产公司破产。管理人依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成功拍卖全资子公司股权,由买受人承接未开发土地资源的续建开发权。2025年8月,海口中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完成财产分配工作后,于2025年9月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
某科技公司系于2019年9月17日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股东为某交通运输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与车险类似的交通统筹业务。随着业务量增大,交通事故案件增多,公司资金链断裂,出现债务危机。因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债权人邵某向连云港某法院申请对某科技公司进行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某科技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22年5月16日,邵某以某科技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为由,向连云港某法院申请对某科技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查,该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管辖规定移送海口中院审查。
海口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某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遂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某科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2月7日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某科技公司管理人。在海口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突破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未能接管到公司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等困境,穷尽措施掌握公司银行存款情况及涉诉涉执情况。后管理人依法开展债权申报、审查及确认工作,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5年11月26日,海口中院裁定宣告某科技公司破产,并于2025年11月27日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某光电公司破产清算案
某光电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13日,注册资本7000万元,主营业务为电子真空器件、半导体分立器件、光电子器件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公司拥有国内稀缺的高自动化、大规模中高端光电倍增管生产线,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工作站。海南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联合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海南省科联及海南产业经济研究院认定的“海南科技产业十大影响力新锐企业”。2021年受国际贸易环境及疫情影响,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向澄迈法院申请对某光电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澄迈法院经审查,于2021年9月22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某光电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23年3月,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经两次延长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间共计12个月后,某光电公司仍未招募到重整投资人,澄迈法院裁定终止某光电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某光电公司破产。某光电公司的财产经两次拍卖流拍后,第三次以9502万余元的总价由某科技集团旗下公司竞得。2024年6月26日,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8月,分配方案执行完毕,买受人取得全部破产财产,破产清算程序各项工作完成,澄迈法院于2024年8月22日裁定终结某光电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某汽车销售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2年12月28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某汽车销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依法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债权申报期间,仅有某供应链公司和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全资股东某车辆公司2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2笔普通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海口中院裁定确认某供应链公司对某汽车销售公司享有普通债权313万余元,某车辆公司对某汽车销售公司享有普通债权近6万元、劣后债权1.8亿余元。2024年12月25日,海口中院裁定宣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破产。2025年5月30日,裁定终结某汽车销售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债权申报期间,某车辆公司以其向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了331辆新能源汽车未收到货款为由,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约2.02亿元。鉴于该笔债权申报金额巨大、合同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海口中院指导管理人审慎开展穿透式核查。管理人经调查发现,某汽车销售公司在购车后三个月内将其中297辆汽车转售给关联企业某汽车租赁公司,且未向某汽车租赁公司追索货款。某车辆公司同时控制某汽车销售公司与某汽车租赁公司,并实际管理某汽车销售公司印章。该系列交易时间紧密、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涉嫌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另外,某车辆公司认缴的某汽车销售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并未实缴,且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某车辆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按照某车辆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某汽车销售公司基于母公司未实缴出资所能获得分配的款项仅为529,720元。管理人认为,若将该笔债权全部认定为普通债权,外部债权人清偿率将不足0.34%,严重损害债权清偿的实质公平。依据衡平居次原则,管理人将涉关联交易的约1.83亿元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并报请法院审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各方均未提出异议,海口中院遂裁定确认上述无异议债权。
某实业公司强制清算案
2017年,海口中院以某实业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具备法定解散事由为由,裁定受理股东王某龙对某实业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股东王某林、王某龙之间存在长期且深刻的矛盾,直接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僵局。清算期间,双方对立情绪显著,程序对抗激烈,表现为轮番提出更换清算组成员、合议庭及审计机构的申请,并多次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信访,甚至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报案,导致清算程序推进受阻。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恢复公司存续能力,海口中院在推动强制清算工作同时,积极指导清算组着手开展持续性的“背对背”调解,协调双方沟通。经多方努力,促成两名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一致同意延长公司经营期限。2024年8月28日,王某龙以某实业公司股东之间已达成和解、决议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其本人持有公司的股权将过户给王某林,王某林负责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为由,向海口中院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某实业公司两名股东达成和解协议,形成股东会决议延长公司经营期限,股东王某龙将其持有的某实业公司股权转让给王某林,股东王某林有继续经营公司的意愿,某实业公司名下有车辆、房产项目等优质资产,具备继续经营的基础和价值。并且,某实业公司已经清偿了海口中院裁定确认的非关联方债权,并取得了关联方债权人出具的《承诺函》,认可王某林、王某龙签订的和解协议,承诺不再向王某龙主张任何权利。清算组未对某实业公司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因此,对申请人王某龙提出撤回对某实业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海口中院予以准许。2024年9月14日,海口中院作出裁定,准许王某龙撤回对某实业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责任编辑:冯 超】
【内容审核:孙令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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